我省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

18.12.2014  21:09

  为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我省决定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工作将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一系列部署,按照“积极稳妥、示范引导、强化服务、务求实效”的发展要求,坚持主体自愿、择优推荐、公开公平、动态管理原则,省、市、县三级联动,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库,力争每年培育200家左右规模适度、产出较高、设施配套、管理规范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引导和带动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的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形成多层次支持、示范性带动、规范化发展的良好发展格局。


  申请列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库的家庭农场,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运营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符合地方农业产业规划布局,有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专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2年以上,经当地农经农业部门认定满1年。二是家庭劳动为主。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常年雇工数不超过家庭成员劳动力数。农场主为本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本地户籍,具有相当于高中及以上学历或相应农业生产技能,年龄不超过65岁。三是经营规模适度。经营的土地相对集中连片、规模适度,自有土地有承包经营权证书,流转土地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且流转期不少于5年。从事粮食种植的,土地规模在100~300亩;从事园艺业的,露天生产为50~150亩,设施栽培30~50亩;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500~2000头,肉禽年出栏20000~50000羽,蛋禽存栏2000~10000羽,奶牛存栏50~300头,水产养殖50~150亩;从事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四是产出效益较高。家庭收入以家庭农场经营收入为主,占比不低于80%,家庭农场亩均产出和经营效益比普通农户高20%以上,家庭农场成员劳均收入与当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相当(苏南地区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可适当降低标准)。五是生产技术先进。率先应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生产设施装备配套,对周边农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效应。从事粮食种植的家庭农场主要生产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作业或者接受较高水平的社会化服务,秸秆综合利用率100%;从事养殖业的家庭农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标准化养殖场和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六是质量安全可控。生产过程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规程,有各类投入品购买、使用情况记录档案,拥有、使用或积极申请注册品牌商标、质量专项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有稳定的销售或农超、农社对接渠道,市场化销售程度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