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检法联合打击拒执犯罪

04.02.2016  08:47

  全力形成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法治氛围

  我省公检法联合打击拒执犯罪

  本报讯(记者翟 敏)昨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发布《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及相关案例(案例详见本期D版)。“有必要通过依法打击拒执犯罪行为,制裁严重失信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的法治氛围,推进诚信社会的构建。”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褚红军说。据介绍,我省长期以来始终坚持对拒执犯罪严厉打击,仅2015年就对60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新沂法院一件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条在构成拒执罪“情节严重”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及相应三至七年的法定刑罚,并将单位纳入本罪的犯罪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情节严重”的情形,并确立了追究拒执罪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并行的模式。为了更好地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指导意见》,完善公、检、法三机关办理拒执罪案件的工作机制,畅通权利人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程序的渠道,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法律权威。

  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用了较大的篇幅对证明拒执罪各个构成要件需要搜集、审查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列举,包括证明犯罪主体、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等方面,除了对需要收集、甄别、固定、保存的证据材料的内容进行列举外,还对公、检、法三机关提出了转化、鉴定等要求。通过对证据材料的详细列举,强调证据在案件办理中的重要性,为“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提供支撑。

  《指导意见》另一重要内容便是对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拒执罪案件过程中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且对三机关在各个环节上的衔接作出了程序上的要求。“从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涉嫌拒执罪这个环节开始,到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再到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最后到法院的审理宣判,每一个环节在意见中都规定了具体的职责分工和协作要求。”褚红军介绍说,针对公检法三机关可能存在的认识不一的问题,《指导意见》也通过对检察监督的规定,体现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信通过这些规定,拒执罪案件的办理会更加顺畅,更加高效。

  针对被执行人在案件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自觉履行的情形,《指导意见》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对被执行人分别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自觉履行时的从宽处理作出了规定,充分体现在打击拒执犯罪的同时,引导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促使案件实现执结的价值追求,将打击犯罪和保护申请人权利紧密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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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 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