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实施法律援助“名优工程”

11.04.2017  22:22

为深入贯彻落实聚焦富民15项举措,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资源优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近日,省司法厅出台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名优工程”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名优律师团成员主要由省律师协会理事、各业务委员会委员;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律师;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受过省市以上表彰的律师。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会同律师协会、律师管理部门建立本地的法律援助名优律师团。

意见》提出要积极开展名优律师服务活动。各地要结合本地法律援助需求、经费保障等情况,合理调配资源,积极组织开展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名优律师团作用。组织名优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根据律师专业特长,安排名优律师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加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组织名优律师办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法律援助案件。名优律师团成员每年亲自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1件。组织名优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和同行评估活动,对本地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评估,促进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一步提升。

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明确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带头参加活动,作出表率。各地要将名优律师名单及相关资料简历,公示在公共法律服务大厅醒目位置,供受援人点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