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检察官故事] 给讨说法的老太抗诉

03.03.2015  13:07

  在民行科工作的几年时间里,接触过大大小小的案件数十件,这件案件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 

  那是2011年初的一天,刚一上班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院民行科就来了几位客人。“检察官,你们得给俺主持公道啊”!七十岁的钟老太太在几位子女的搀扶下悲愤地向我们哭诉。原来,她的老伴老刘在雇主曹某的工地上干活时突发脑干出血死亡,而赣榆县人民法院却仅判决曹某承担15%的责任。失去亲人的痛苦、法院判决的不公使得这位饱经沧桑的老人备受打击。我们耐心倾听老人的讲述,安抚老人激动的情绪,在审查该案符合民行部门受理条件后,承诺老人:一定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 

  经查阅法院审判卷宗,我们了解到:死者老刘是钟老太的丈夫,生前受雇于曹某,在曹某承包的青岛某工地负责做饭。2010年3月30日,老刘和工地上负责买菜的张伟前往市场买菜。张伟买完60余斤菜后,雇来车辆让老刘将菜带回工地。在返回工地的途中,老刘突发脑干出血,被发现躺在距离工地100米左右的地方。随后,老刘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后于3月31日出院并死亡。曹某支付了老刘住院期间的费用4000余元、给付补偿15000元。 

  2010年5月,钟老太及其子女向赣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曹某承担老刘死亡损失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认定老刘是在办私事返回工地的过程中突发脑干出血死亡,其死亡与所从事的雇佣活动不具有因果关系。但鉴于老刘受雇于曹某,依据公平原则,判令曹某承担15%的补偿责任。钟老太等人不服该判决,向我院申请监督,于是便出现了开头叙述的一幕。 

  该案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焦点是老刘死亡与其从事的雇佣活动是否有因果关系。我们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老刘死亡与其从事的雇佣活动不具有因果关系缺乏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定老刘前往市场办私事的证据仅有张伟一人的证言,而张伟是曹某的雇工,且当天就是张伟让老刘将菜带回工地的,张伟与本案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伟的证言在无其他证据进一步印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老刘办私事的事实。而老刘生前与曹某存在雇佣关系,事发当天,老刘将菜运回工地的目的是为了做饭,运菜行为与其做饭的职责具有内在的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在理清案件脉络后,我院提请市院抗诉并获市院支持,后该案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为尽快帮助钟老太太维护权益,再审过程中我们就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多次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2013年9月18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老刘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雇主曹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老刘自身年龄偏大、患有高血压疾病的原因,最终判令曹某承担老刘死亡损失40%即7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终于给俺老伴讨到了说法!”拿到再审判决书的钟老太太泪流满面,一个劲地向我们表示感谢。 

  赔偿比例的增加,对钟老太太来说不仅仅意味着赔偿数额增加,更彰显了法律对其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对死者的尊重。每一起案件的背后都包涵着当事人的殷切期望,作为法律监督部门,以悲天悯人的情怀面对每一位群众,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处理每一案件,以公平正义的理念践行法律信仰,是我们的职责,也是我们最起码的职业良知。(彭银凤 侯文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