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首例行政诉讼案件以终审判决胜诉告终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局首例行政诉讼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南京市民王某(以下简称“原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至此,我局因南京市统计局信息公开答复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历时15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案件起因
2015年7月2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南京市统计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发布<2014年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宁人社﹝2015﹞77号)。
2015年10月18日,原告到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访,要求依法答复2015年停止调整企业下岗、失业的军转干部生活补助费的法规依据时,该局告知“停止调整”的依据是按照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二、案情经过
2016年1月11日,原告到南京市统计局提出《关于公告“全社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9031元”的法律依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月13日,南京市统计局向其出具《关于回复公告“全社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9031元”的法律依据申请的函》。
2016年1月18日,原告不服南京市统计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我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因其申请事项不明确,我局于同月22日发出《补正通知》,要求原告将复议申请中的两个事项分别提出复议申请。同日,原告向我局提交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随后我局予以受理,并向南京市统计局发出《答复通知书》。2月5日,南京市统计局向我局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3月17日我局向原告作出并送达了《决定延期通知书》。4月11日,我局常务会议专题审议行政复议案件,经集体研究作出了维持南京市统计局复函的行政复议决定,于4月14日向原告发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6年5月6日,原告不服南京市统计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和我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月11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登记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11月10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原告的信息公开案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的数据发布方式案作出行政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016年11月20日、25日,原告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判决、裁定,分别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月15日、28日分别开庭审理,并分别于3月28日、4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几点启示
统计数据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因此,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以本案为借鉴,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
(一)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做好统计信息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努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注重发挥法治在统计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真正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三)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永恒的主题。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为引领,建立完善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体制机制。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各地各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严肃法律实施,规范统计工作秩序,营造良好统计生态,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进一步提升政府统计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