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亲历的司改│秦朝勇:应当行使而不行使,就是失职
秦朝勇,1980年7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09年通过公开选调进入江苏省南通崇川区检察院,2012年任检察员,在公诉、侦查监督、研究室等多个部门工作。2016年9月成为该院首批员额检察官之一。
从检十一年,作为1980年生的“猴子”,其实我早已不再年轻。曾经,多么希望早日去掉“检察员”前面的“助理”二字;而今,当年的助理检察员早已成为过去,“检察员”也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成为“员额检察官”,从此被法律和规定赋予前所未有的检察职权。在我看来,真正的成长并不在于权力更大,而是肩负的责任更重了。
为回到办案一线积极“储备”
去年9月,我光荣成为了一名员额检察官,和其他三十多位同事一起在国旗下宣誓,那个场景我终身难忘。然而,生活中总有“意外”,就在我准备“撸起袖子”准备全身心投入司法办案中去的时候,最高检政治部的一纸调令把我从南通拉到了千里之外的北京,我由此开始了长达半年的借调生活。
在最高检,我主要从事教育培训相关的综合文字工作。然而,我不断提醒自己,迟早要回到办案一线的,这半年的时间决不能放松对检察主业的学习。所以,在北京那段时间,即使再忙再累,我始终保持对法律法规动态的关注,及时学习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以防在知识储备上明显掉队。
7月10日,我结束借调回到南通,我对即将到来的工作模式既充满期待,又有点焦虑,我能胜任全面升级提档的司法办案重任吗?结果,第二天,我就分到了第一个案子,是一起涉及三人的敲诈勒索案。接下来,我连续三个晚上都没能睡好,就连午休也开始打起了呼噜。其实,这个案件并不难,毕竟,我曾经在公诉、侦监岗位上工作过六年多。给我压力的并非案件,而是新的办案模式和责任机制。然而,给我适应调整的时间很少,因为周围的同事们都已经熟悉了各自的员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的岗位,我对自己说:我已经掉队一段距离,唯有奋起直追!
助理直呼“你看的太仔细了”
随着今年4月统一系统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新的办案模式开始实行,首当其冲就是分案机制的变化。拿我来说,案件直接分到我手上,由我来决定案件是否由检察官助理协办。
表面上看,检察官助理的名字照常出现在审查报告、起诉书等文书中。但实质不一样了,因为在新的司法责任制框架内,只有员额检察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所以,对于助理协办的案件,检察官必须认真把关。哪怕助理协办的案件再简单,也要进行细致的审核。
记得由检察官助理协助我办理的第一个案件是个案值不大的盗窃案。我仔细阅读了助理制作的审查报告,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复核;在对处理意见进行确认时,我结合该案犯罪数额,对照量刑指导意见重新计算了一遍可能判处的刑期;在对其文书进行修改时,我按照公文和相关模板的一般要求,对标点、表述、格式等细节方面的问题也逐一指出。助理看后,直呼“你看得好仔细啊!”
其实,生活中的我做事也很细致。但是,作为一名员额检察官来说,光细致还不够,必须将细致融入到责任中,不放过司法办案过程中的任何瑕疵和疏漏,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我主动提出纠正违法
今年5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强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印发了新修订的《江苏省设区市及基层检察院检察官职权清单》等一系列司改文件。在我看来,清单所列部分职权,特别是诉讼监督方面的职权,既是“可以行使”,又是“应当行使”。作为一名员额检察官,应当行使而不行使,就是失职。
上周审结的顾某等人敲诈勒索案,是我以员额检察官的新角色办理的第一案。没有想到的是,从这样一个简单的案件中,我还发现了侦查活动违法的线索:侦查人员传唤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均超过12小时,且已接近24小时。但该案不属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情形,因此,侦查人员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为慎重起见,我请教了多名同事。有的认为应当发纠违通知书,有的认为发反馈意见函就行了。最终,分管检察长审批同意发纠违通知书。其实,于公于私,无论是分管领导,还是承办检察官,纠违是要承担一定压力的。我记得,发完纠违通知书后,我本想联系承办民警进行解释说明。后来细想,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应当监督却不监督,检察监督权岂不成为摆设?再者,对承办民警来说,也许这次纠违影响了他一时的业绩考核,但更重要的是,他可以从中吸取教训,积累经验,今后执法更加规范,岂不更好?
道理想通了,我的心坦然很多。
应该说,我作为员额检察官,刚刚重回办案一线,还算一个新手,我将以一个新手的谦虚心态,始终牢记司法责任,坚持学习,稳扎稳打,不断积累,力争早日向“熟手”转变。同时,毕竟有过六年半的业务工作经历和四年半的综合工作经历,我又可以说是过来人,我将以过来人的沉稳姿态,迎接未来的挑战,努力在新的起点上取得更好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