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亲历的司改]曹宇:带着匠人精神,查办基层卫生院 “小官大贪”案
自行提请立案与否
压力山大,从容应对
2017年3月3日(周五)临近下班,区卫生局将某卫生院收费员顾某某涉嫌贪污70余万的线索移送我院,同时顾某某也主动投案。分管检察长随即将该线索交由我办理,并要求我尽快拿出处理意见,这是我担任员额检察官以来接手的第一起大案,顾某某,也可谓是“小官大贪”的典型代表。
说实在的,当时我特别紧张,突如其来的案件要我在短时间内拿主意。之所以压力山大,这是因为案发单位移送、嫌疑人投案自首的案件,金额巨大,社会关注程度高,不能及时处理或办的不好都会给检察机关带来负面影响。同时,该案是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实施贪污的新型案件,我没有经验,案情也较为复杂。更重要的是,习惯了司改前先由领导决策拍板、后再由我们承办案件的模式。可现在,对照职权清单,员额检察官必须自行对线索进行审查评估、提出初查建议、提请立案或不立案。
我简要了解案情后,随即要求我们办案组的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连夜加班。当晚,我们接收了移交的相关手续资料,受理了顾某某的投案自首,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也收集了部分书证。
通过上述工作我理清了犯罪的主要手段,即顾某某通过电脑收费软件趁一人值班之际擅自违规进行作废发票的操作,以隐匿、谎报、瞒报收入的方式截留、侵吞公款。当天夜里,我电话向分管院领导进行了汇报,“有犯罪事实,但主体是否适格、犯罪金额如何确定还不明确,需进一步初查才能决定是否立案。”领导批准了我的建议。
自行组织安排调查取证
驾轻就熟,全面客观
考虑要即刻作出是否提请立案的决定,周六,我们全体组员放弃了休息。我们一同到案发单位查账,了解收费员工作职责、收费流程及财务制度。当我查明收费员具有收取、保管、上缴公款的职责后,心中有底,国家工作人员的定性是没问题了。但是,犯罪金额如何确定?贪污罪的直接证据在哪里?这可是定罪量刑的核心关键,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则将前功尽弃。本案的疑难点也就在这里,财务账目上没有直接证据,顾某某的作案手法也不同于传统的虚报冒领或虚设开支,一切证据都要靠自己重新摸索。
经深入调查后发现,正常退费的病人会上交原始发票,发票上还会有医生的签字确认。也就是说,如果能获取服务器上所有退费记录的电子数据,再与财务部门保管的正常退费的原始票据进行比对,就能得出“异常退费”的数据,这基本上就是贪污的数额。于是,我一方面联系软件工程师提供电子数据,另一方面让卫生院财务部门提供退费的发票凭证,并协同助理、书记员共同比对分析。由于作案时间跨度长达2年,工作量巨大,准备、复印、分析、比对、制表的时间花了接近一周,但因为这是确定犯罪金额的唯一有效办法,不亲自审查比对,不敢轻下结论。终于,立案问题得到了解决。
侦查阶段,我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询问了院长、会计、出纳、软件工程师、患者等18名证人,制作笔录21份,收集了人事档案、财务账目、就诊发票、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调取了嫌疑人作案时的监控录像,共制作形成卷宗21册。不仅如此,我高度重视对新证据的收集,邀请有鉴定资质的技术人员对服务器进行了勘验,提取了电子数据证据。多措并举,全面取证,而且证据确实、充分。
我要对案件终身负责
匠人精神,一丝不苟
坚决排除合理怀疑。在出示“异常退费”数据清单后,嫌疑人承认全部金额均被自己贪污,没有异议。如果马虎一点,直接将上述金额认定为贪污金额,就可以就此结案,而且公诉人和律师也未必会提出质疑。然而,员额检察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不允许我有丝毫懈怠,我仔细比对1090项异常退费记录,发现绝大部分就诊发票是自费患者的,极少数涉及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及农保,我不得不提出合理怀疑,为何非自费患者的发票也能擅自作废?经查,上述三类患者在特定时期的就诊方式与自费病人一样,嫌疑人的电脑使用权限可以操作实现,故该怀疑可以排除。
重调查、轻口供,坚持疑罪从无
是你贪的,一分钱也别想跑掉
不是你贪的,一分钱也不会随意认定,无罪证据也要确实充分。
我翻阅所有票据发现,绝大部分发票的金额均在500至2000元,且有患者名字,唯有一张6300元署名为“安格特塑料” 发票让我眼前一亮。一看就是企业名称,但经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没有一家企业是这个名字,但在常州本地有三家企业的名称中包含“安格特”三个字。于是,我们先后至该三家企业调查,查实该三家企业均未有员工至案发单位就诊并开具发票。我们带着疑点再次讯问犯罪嫌疑人,顾某某才回忆起来,“当时以为自己截留公款被发现了,于是开具了一张体检费发票先入账6300元填补被作废的金额,想瞒天过海,安格特塑料的名字是自己随便取的。”上述证据表明,这6300元不能计入贪污罪金额,嫌疑人和案发单位均对我们侦查工作的仔细心服口服。
计算金额,我们更专业、更精准。案发单位移交的贪污涉案金额为748460.36元,但计算方式较为随意草率,依据也不足。我们侦查查明: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犯罪嫌疑人顾某某在担任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卫生院收费员期间,利用其负责收取、保管、上缴单位现金收入及操作计算机收费软件系统的职务便利,擅自在计算机收费软件系统上进行虚假的作废发票操作,先后虚假作废患者门诊收费票据1089张,截留并侵吞单位现金收入应该是人民币746916.17元,后将上述款项用于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游戏充值等个人挥霍消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上述是我担任员额检察官以来办结的第一起案件,从线索受理、初查、立案、取证到结案,亲力亲为,敢于担当。不仅实现了快侦快结,而且保质保量,公诉人审查后直接起诉了,没有退查也没有任何补证,起诉认定与侦查认定完全一致。此外,我还坚持侦防同步、惩防并举,结案的同时我就案发单位存在的制度缺失、监管缺位、廉政教育开展不力等问题提出了检察建议,并组织该卫生院中层干部进行了案例剖析和警示教育。此外,我还及时与区卫生局反馈案件情况,协同纪检部门对其他卫生院类似情况进行了督查,并查处了另一卫生院两名收费员通过类似方式截留2万余元公款的情况,相关部门也及时进行了处理。
司改,赋予我职权,但更是给予我责任,我会时刻以工匠精神对待每一起案件,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检验。让无罪之人免受冤屈,让有罪之人接受公正审判!(作者: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 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