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价格成本监审通则6月起执行 明确多项成本审核标准

19.05.2015  20:39

  中国江苏网5月19日讯(记者 罗鹏)记者今天从江苏省物价局获悉,6月1日起,《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通则》将正式实施。从而解决成本监审原则、方法的普遍适用问题,进一步完善成本监审法律法规体系,推进依法行政。

  据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副局长秦国华介绍,《通则》除了对构成定价成本的主要指标,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职工薪酬等主要指标如何审核予以明确外,还做了多处创新。

   对不同类型经营者定价成本构成项目进行了明确

  《通则》提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企业会计制度的,定价成本由产品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构成;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定价成本由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构成;预算会计单位的,定价成本由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构成;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定价成本监审应当根据本通则和《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对财务费用和社会保险费审核做了明确

  《通则》提到,经营者对外投资和贷款同时存在的,计入定价成本的财务费用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外投资额大于贷款额的,财务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对外投资额小于贷款额的,应将贷款额扣除对外投资额后的净额作为计算财务费用的依据,并根据收入比分配计入定价成本。

  此外,补充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企业年金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同时,为更好地为价格决策提供参考,《通则》明确成本监审报告应当披露经营者的财务状况,对重要的财务指标进行纵向比较分析,存在异常变化趋势的,应当说明原因。

   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更为明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制度,以及近年来全省各地成本监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非常损失、营业外支出,资本性支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买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和对外投资、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等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此外,《通则》规定经营者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增加成本或减少收入的,应当按公允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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