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田秋萍:慎选“微整形”!来路不明的“瘦脸针”有风险

21.03.2018  09:54

  如今,不少爱美人士热衷于“微整形”,这也让一些不法分子看到了其中的“商机”,非法销售来路不明的“瘦脸针”等医疗美容产品。3月16日,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本期说法检察官:

姜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局 员额检察官 田秋萍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陆某在姜堰城区经营服装店,2017年以来,陆某多次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B0tulax”肉毒素(俗称“瘦脸针”)等物品,后以每支100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钱某、王某等人,并帮助其注射使用。2017年8月,公安机关在对陆某住处进行搜查时,发现多盒标示有韩文及英文字母“B0tulax”的注射药品,经鉴定,查扣的相关药品均系假药。案发后,陆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检察官说法:非法销售“瘦脸针”,该当何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在本案中,被告人陆某承认“知道国家是不允许私自打瘦脸针的,更不允许打国外没有通过正规途径进口的瘦脸针”,其主观上明知销售的瘦脸针,也就是“B0tulax”肉毒素未经正规渠道进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本案涉及的药品经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均按假药论处。

  被告人陆某在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BOtulax”肉毒素,该肉毒素属医疗用毒性药品、注射剂药品,其行为符合销售假药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假药对人身体健康危害极大,广大市民在购买、使用药品时,应当通过正规医疗机构,切勿贪图便宜从无经营许可的个人处购买、使用,避免使自身健康受到侵害。如果接受“微整形”等医疗美容服务,也应该去正规机构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避免发生维权纠纷。

  今年,姜堰区检察院将持续深入开展食品、药品、用品“三品”安全打击、监督、预防“三位一体”专项行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回应广大群众对食品、药品、用品安全的关切,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向我们提供监督线索,为服务、保障、促进全区健康事业建设共同努力!(泰州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