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公布施行

01.09.2016  14:02

      8月31日,民政部公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的条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办法》要求,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办法》还就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需要向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募捐方案内容以及慈善组织违规违法情形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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