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意见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10.04.2017  21:45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法治国企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3月31日,省国资委、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意见》规定,省属国有企业择优选聘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律师,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省属国有企业对关系出资人权益和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实行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双重法律审核,强化关口前移作用,促进省属国有企业依法治理、依法合规经营和依法规范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各类法律风险和廉洁风险,切实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意见》同时规定,要规范建立省国资系统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建立健全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加强对外聘法律顾问所提供法律服务情况考核评价,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每年定期将考核评价结果报省国资委并抄送其所在律师协会,并作为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企业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调整完善的主要依据。

意见》还强调,外聘法律顾问要强化服务质量管理责任,相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律师服务国有企业情况的执业监督和指导。省属国有企业应当保障外聘法律顾问在服务范围内相关事项知情权和独立发表法律意见的权利,并提供组织、制度、资金、资料等保障。

意见》要求,2017年底前,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层面普遍建立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聘请一家或多家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及其社会律师担任外聘法律顾问。

下一步,省律协将健全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律师提供省属国有企业法律服务的保障机制,建立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联系协调机制,提高社会律师参与积极性,并促进律师尽职履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