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意见》力推城镇公共服务 让农民工共享

15.07.2015  18:06

  7月14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我省将合理规划建设城镇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按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 

  实施意见明确,我省将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把农民工纳入城乡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家庭服务、旅游休闲等服务业,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到202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率达75%,有培训愿望的农民工都能免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为农民工营造宽松便捷的创业准入环境,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健全农村信息、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网络,鼓励和支持农民工网上创业。 

  实施意见要求,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输入地教育现代化建设和财政保障范围,并逐步纳入普惠性学前教育招生范围。推动农民工随迁子女就近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未能在公办学校入学的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以输入地和普惠性幼儿园为主,推动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异地中考、高考的制度,逐步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与户籍学生在输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参加升学考试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范围,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基本医疗卫生和计生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和妇幼健康服务。 

  全面实行居住证管理制度,在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积极推行积分落户制度。建立健全与农民工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和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等挂钩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畅通农民工维护权益渠道。推进全省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建设,强化行政司法联动,依法查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公正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畅通申诉“绿色通道”。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 

  据统计,目前江苏进城务工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约有1150万人,其中80年代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占到了60%左右,已经成为农民工队伍中的主力军。到2020年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比例将达到75%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差距缩小到5个百分点。 

  (潘智琦黄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