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惩罚犯罪 保护人民 杨雪松:一路求索公诉的价值
荣获“江苏省十佳公诉人”“张家港市青年岗位能手”“最美青年工作者”等荣誉,并两次荣立三等功
2008年进入检察院,我就从事公诉工作,10年来,办理案件已经超过1000件,这意味着上千次的讯问、开庭以及数不清的文书。这些数字代表的不仅是业务水平的提升,更是对公诉工作及其法律价值的理解。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短短八字,看似明了,但是否简单的惩罚犯罪就等于保护人民,如何惩罚犯罪才能保护人民,这些问题我一直在思索也力图在办案中去体会。
2013年底,我受理了一起案件,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是聚众斗殴,犯罪嫌疑人是参与双方共6人。初步审查案件后,我就发现存在不少问题。双方都是外来务工人员,事情因口角而起,后果仅为一人轻伤。在没有争霸一方、打击报复等动机支撑下,缺乏定性为聚众斗殴的基础。由于案发时间为夜晚,双方在光线昏暗的厂区里相互追打,作案区域大,而公安机关却没有针对客观环境进行调查,仅围绕打架过程进行简单讯问,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对打架详细经过、致伤原因做出判断。与此同时,唯一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崔某的家属情绪激动、意见很大,受案不久她就抱着小孩找到我,反映公安机关执法不公,那么多人打架却只羁押了她丈夫一人,现在家里顶梁柱不在,整个家庭陷入困境。
案件中的任何疑点都关系到案件性质和责任的区分,更关系到每一名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的命运。作为一名检察官,我肩负着法律监督的职责,有义务去破解疑点、还原真相。于是,我制订了补充侦查计划并直接参与。现场还原的过程很有意义,我摸清了整个打斗过程,明确了伤者受伤的确切时间、地点,还找到新的目击证人。案件真相明朗起来,轻伤的确为崔某所致。同时,我从事件起因、犯罪行为、危害后果等方面对案件进行了分析论证,最终以崔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虽然双方始终无法就赔偿谅解达成一致,我还是建议“如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建议适用缓刑”,并在量刑建议中说明原因。
2014年夏,崔某故意伤害一案终于开庭,被告人崔某自愿认罪,经我与审判人员共同努力,双方在开庭前终于和解,并达成了分期赔偿协议。崔某被适用缓刑,庭审后即被释放。开庭过后,我回到单位。崔某家属却再一次来到我们院的大门口,要求见我。案件已经基本结束,无须再接触,但我本着礼貌下楼与她们见面。没想到,她们拎着一袋瓶装饮料,一定要塞给我一瓶,只因看到我开庭时,制服已经被汗浸透。拿着这瓶饮料,看着她们的神情,我并没有多说什么,我知道必须收下,因为这意味着作为一名公诉人我得到了被告人家属的理解、认可和尊重。
她们看到了在还原案情真相、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我所付出的努力,这也是一名公诉人的良心所在。如果只是简单的惩罚,崔某的致罪本应如此,我也完全不用考虑崔某的量刑,但是让其接受实刑并不能保护伤者的权益,因为崔某的家庭必然无力承担赔偿。这关系到两个人以及家庭的权益,如何让这些矛盾得到化解,让双方回归正常生活是我们必须考虑并为之努力的“保护人民”的范畴。这瓶饮料让我明白,自己为这个案件所付出的都是值得的,这才是公诉人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所在。
(整理: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