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

06.04.2016  16:20

  在3月29日召开的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通过审议,成为全国为数不多的山体保护单行条例之一,这也是恩施自治州制定的第18部单行条例。

  近年来,恩施州在经济较快发展、民生较大改善的同时,生态破坏的现象也有所抬头。特别是在推进城镇化建设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破坏丹霞地貌等山体资源的现象,引起了各族群众的极大关注和州委的高度重视。恩施州委书记王海涛多次批示,带头调研,要求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山体并开展山体保护立法工作。按照州委要求,州人大常委会把制定《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纳入2014年立法计划和工作要点,起草工作历时两年。2014年3月,州人民政府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开展条例起草工作。

  2014年8月26日至9月10日,条例草案通过《恩施日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14年9月26日,州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2014年9月30日,州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2014年10月23日,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政府于2015年12月31日予以批复。2016年1月15日,州七届人大六次会议全票通过了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