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首用恢复性司法机制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案
判处6被告人交纳3万元生态修复资金用于购买鱼苗
新华报业讯 10日上午10点,在洪泽湖边的泗洪县太平镇政府会议室内,来自省洪泽湖渔业管委会及太平镇村干部、成子湖周边的渔民代表共80多人挤挤一堂,旁听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正在这里举行的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公开开庭巡回审理。经审理,当庭判处6名被告人刑罚,并责令交纳购买鱼苗用的生态修复资金3万元。据悉,这是宿迁市首次将恢复性司法机制用于环境资源审判领域。
据介绍,去年12月15日19时至次日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为谋取私利,在明知电鱼为国家禁用的捕鱼方法的情况下,仍雇佣何某某、陈某、罗某、沈某某、沈某等人在泗洪县成子湖水域使用改装后的电船非法捕捞水产品,捕获各类杂鱼共计1044公斤,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何某某、陈某、罗某、沈某某、沈某等人在泗洪县太平镇东侧的成子湖湖面被警方当场抓获。经宿城检察院指控,6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管理制度,使用国家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宿城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6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均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主动交纳生态修复资金,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分别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三个月,判处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罗某、沈某某、沈某5人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案件审结后,由法院委托洪泽湖渔业管委会将被告人交纳的生态修复资金3万元用于明年购买鱼苗在江苏省洪泽湖水域放养。
宿迁市宿城区生态保护庭的承办法官叶春花告诉记者,以往碰到类似案件,往往只是以判处被告人刑罚结案了事,但被告人由此造成的公共利益的损失则因立法滞后而难以补偿。为此,审结这一案件时,法院首用恢复性司法机制,使犯罪人在接受法院的刑事处罚后,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要求其积极承担责任,弥补已造成的损害,以修复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样做在一定程度可预防和控制破坏环境行为的发生。
通讯员 孙岩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徐明泽
编辑: 莫小羽、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