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顺醋业借出2000万难收回 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人民网镇江12月8日电(管小峰)11月18日,江苏丹阳飞达集团、丹阳市丹北镇政府与镇江恒顺集团之间的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在镇江市中院开庭审理。记者查阅借款合同生效之后的恒顺醋业公告,一直没有正面涉及此次借款行为,只是在2014年半年报中出现过与飞达集团的2000万“预付材料款”。有律师指出,恒顺醋业借给飞达集团2000万,既不合法又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2014年1月24日,江苏飞达集团因企业发展急需资金,向恒顺醋业借款2000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4年7月24日,年利率为10%,同时飞达集团所在地的丹阳市丹北镇政府在其中扮演了“担保人”的角色。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恒顺集团的核心子公司,2001年在上交所上市。根据交易所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其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应立即披露,但记者查阅恒顺醋业2014年1月24日以后的公告,均未发现与这一借款事项有关的内容。2014年8月恒顺醋业披露的半年报中,江苏飞达集团成为恒顺醋业预付款项金额前五名单位之一,预付的金额正好是2000万,未结算原因为预付材料款。
公开资料显示,恒顺醋业的主营业务为酱醋生产,而江苏飞达集团的主营业务是钢材,两家公司之间如何达成一笔2000万的预付材料款?对此,公告中没有详细说明。事实上,在11月18日的开庭审理中,江苏丹阳市丹北镇政府的代表人曾当庭表示,当时在借款协议上签章正因为债权人恒顺醋业提出,“为了让股东没有异议”。那么这一借款行为究竟是经过董事会开会通过,还是个别高管的行为?记者11月19日、20日多次通过公开电话向恒顺醋业董秘求证未果,只有一位证券部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回应称不知道此项借款。
南京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诸培根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恒顺醋业作为上市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向飞达集团提供借款不合法。据了解,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出台文件,规定企业以自有资金向其他企业出借,如确系解决暂时资金困难,可予以承认,但约定利息应该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内。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杨军在接受采访时也指出,按照2010年出台的《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纠纷处理原则》,企业之间借贷若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但本金是保护的。而针对恒顺醋业半年报中的“2000万预付材料款”疑问,诸培根称此举或正是为了规避借款的合法性疑问。
另外,诸培根指出,在债权关系的转让过程中,恒顺醋业与恒顺集团之间产生了关联交易,后者是否已经事先向前者支付了2000万,应予信息披露。
编辑: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