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发布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案专题调研 婚约彩礼尚需完善法律界定
“恋爱期间,男方出资为对方购买汽车、房产的,约定男方婚前房产婚后归对方单独或双方所有的;女方陪嫁汽车、房产的情况较多。”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长陈广辉8月15日介绍,随着经济发展,恋人之间的非实物性花费也日益增多,如旅游、教育培训等,而且有些数额还比较巨大,一旦产生纠纷,双方对此往往争议很大。
当日,为倡导全民树立男女平等、崇德尚俭的观念,引导婚恋新风尚,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北京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近六年来审结的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专题调研。
婚约行为仍是现代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民事习俗
据介绍,2012年至2017年,北京二中院审结的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分别为20件、18件、12件、22件、10件、12件,均为二审民事案件,案件总体数量呈平稳态势。主要集中在离婚纠纷(66件)、婚约财产纠纷(23件)、不当得利纠纷(5件)、同居关系析产纠纷(5件)四个案由。
陈广辉介绍,常见纠纷主要有四种情形:
(一)未登记结婚,起诉要求返还财产。该类案件当事人基本主要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起诉对方要求返还给付的钱款或贵重物品。其中贵重物品主要集中在戒指、项链、笔记本电脑等,也不乏涉及房屋、汽车等大额财物。
(二)已登记结婚,离婚时要求返还财产。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一般登记结婚时间不长甚至缺乏实质性的共同生活。
(三)双方父母之间要求返还财产。因现实生活中,很多彩礼是双方父母之间互相给付,如一方父母将自己名下的存有一定金额的银行卡直接给付对方父母,或者直接向对方父母转账、给付现金。
(四)父母起诉子女要求返还财产。婚恋期间,一方父母直接给付子女婚恋对象财物的情况也比较多见,如给付改口费、赠送具有纪念意义的首饰等。
“受我国几千年来传承的聘娶婚制度的影响,婚约行为虽然非现行法律所明确调整的对象,却仍是现代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民事习俗。”陈广辉说,婚恋关系中相互给付的财物也从一般性的衣物、首饰等发展为汽车、房产等较大价值的物品及非实物性消费,而日益贵重的物品往往给个人及家庭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负担,恋人或者夫妻一旦发生矛盾,提出分手或者离婚,往往会因婚恋期间给付财物的处分问题产生较大分歧,引发激烈的矛盾冲突。
陈广辉介绍,纠纷涵盖从恋爱到结婚各个阶段,未婚同居、闪婚闪离情形多发。对诉争财产性质争议大,父母参与诉讼多。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较为密切,对于给付的财产系因婚约给付的彩礼还是恋爱交往期间为增进感情的一般性赠与抑或是一方以其他不正当目的的索要,难以明确。大额财产、非实物性支出的争议日益增多。
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法律规范供给不足
当日,北京二中院公布了七起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恋爱期间给付钻戒、首饰和大额现金,产生矛盾后报案称对方诈骗,后起诉要求返还。
李某(男)与孙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为恋爱关系。孙某称双方恋爱期间确实讨论过结婚事宜,但并未有过婚约,2010年10月双方因是否结婚、婚姻形式、婚俗以及婚后是否要孩子等问题产生矛盾,联系日益渐少。因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孙某存在诈骗行为,双方恋爱关系彻底结束。
李某称恋爱期间由于孙某答应做其女朋友,在孙某要求下,购买了钻戒、耳饰、项链,作为定情信物;因二人交往是以结婚为目的,在孙某要求下购买金手镯交付孙某母亲;孙某以快过生日为由,要求其购买了一块欧米茄手表;孙某称婚后需要用车,并承诺在春季结婚,故其2011年给付孙某现金20万元。
经询,孙某认可收到钻戒一枚、耳饰一对、项链一条、欧米茄手表一块及现金20万元,但主张上述物品及款项均系李某自愿赠与,与二人是否结婚没有关系。关于金手镯,孙某称李某因担心孙某母亲不同意二人交往,故主动赠与其母亲金手镯,与孙某没有任何关系。
2010年11月,李某以孙某存在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最终作出不予立案通知。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主张其系基于结婚目的,为孙某购置钻戒、耳饰、项链及手表,但李某自述给付钻戒、耳饰、项链系作为二人确定恋爱关系的定情信物,给付手表系作为孙某的生日礼物,且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给付上述物品是以结婚为目的,故李某以结婚期望落空为由,要求孙某返还上述物品对应的价款,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关于20万元现金一节,根据李某当庭陈述及孙某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二人恋爱期间谈论过结婚事宜,现双方均认可李某之所以同意给付孙某20万元用于购车,是因为李某已考虑到双方将要结婚,婚后也需要用车,故李某是基于结婚目的将上述款项给付孙某,但由于双方实际并未结婚,李某期望落空,故孙某应当返还李某该款项。
对于金手镯,由于该饰品是李某直接给予孙某母亲的,且李某自述是作为第一次见孙某母亲的见面礼,故李某以结婚目的落空为由要求孙某返还该饰品对应的价款,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孙某返还李某20万元。驳回了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对婚约的成立要件缺乏明文规定,法官只能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来判定。”陈广辉说,财产给付一般是双方父母及亲友在场,往往不会出具字据等书面证明材料。财产给付方往往难以证明财产给付的事实或给付目的,在接受财产方“不认账”的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证“两难”困局。
对于纠纷产生的原因,陈广辉分析,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证才是缔结合法婚姻关系的唯一证明。但某些风俗却注重以大量彩礼、铺张的典礼仪式作为“缔结婚姻”的必要条件。传统思想与新观念碰撞交叉。一方面是陈规陋俗致使婚约彩礼数额随着攀比之风逐年抬高,另一方面是青年一代思想自由开放,在感情基础尚未牢固的情况下就未婚同居、互赠贵重财物,“闪婚闪离”“未婚先孕”等现象加剧。
“面对千变万化的实务纠纷,法律规范供给不足。”陈广辉说,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涵盖恋爱到结婚的各个阶段,纠纷涉及不当得利、同居关系析产、婚姻无效、婚约财产、赠与等多种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而目前处理婚恋财产纠纷的法律规范仅有民法总则规定的不当得利、合同法中的赠与、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婚姻、同居、彩礼等较为简单的规定,面对复杂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释内容略显不足。
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 避免让物质成为“感情枷锁”
陈广辉建议,加强法制宣传,倡导正确的婚恋观。消除人民群众对婚约关系存在的认识误区,倡导婚事简办,摒弃借婚姻索取财物、高额彩礼等不良习俗,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的婚恋观。同时建议夫妻、恋人之间对于大额经济来往及时作出明确约定,避免让物质成为“感情枷锁”,引发矛盾和纠纷。强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将家庭矛盾和纠纷及时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重视民间习俗的指导作用。”陈广辉说,民间习俗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在约束和调节人民群众行为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民法总则第十条亦将习惯列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对当地传统习俗的整理和研究,对现行的、主流的风俗和礼仪活动进行准确定位,同时对民间风俗和礼仪活动进行指导和引导,真正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建议立法机关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从立法上对婚约、彩礼的界定、范围、主体等作出明确规定,确定法律依据和统一标准,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陈广辉说。
陈广辉认为,我国法律对赠与已有较为成熟的规定,目前急需对婚约和彩礼的内涵进行界定。婚约属于我国民间的一种善良风俗,我国婚姻法却没有规定,建议借鉴国外法律规定,在婚姻法中对婚约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缺少对于彩礼的内涵界定,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定:一是看当地是否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二是看给付的时间是否发生在谈婚论嫁期间;三是看给付的名义,彩礼一般是以家庭的名义给付的。
陈广辉建议,从程序上界定举证责任的分配额度。对于接受财产一方,应当苛以其更高的举证责任,具体来说,对于给付的性质是赠与、彩礼还是依婚约的约定,应合理运用当地的民俗习惯对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等予以补强,并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对于给付财产的范围和数量,在给付方提供了购买财产的原始发票或收据、照片、手机短信、银行转账存根等证据,并作出相应说明的情况下,接受方应对其未收到相应财产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