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关系不是强奸犯罪的挡箭牌

28.03.2016  10:51
  

  一对相亲后正处于恋爱关系中的男女,男方想与女方发生性关系被女方拒绝后,竟欲强行实施,还想当然地认为是恋爱男女间的感情纠葛。3月24日,涉嫌强奸罪的被告人朱某某被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去年12月,朱某某和被害人黄某某经媒人介绍相亲认识,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今年2月10日晚上,朱某某带黄某某在电影院看完电影后,开着自己的小汽车送黄某某回家。半途中,朱某某将车停在一条比较偏僻的道路边,自己从驾驶室坐到正坐于后排座位上的黄某某身边,先以恋爱以来还未吻过被害人为借口要求亲吻,被害人以时机还未成熟拒绝,但朱某某将被害人摁倒在后排座位上强行进行亲吻,并提出要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坚决拒绝。但浴火难抑的朱某某已无法控制自己,其先脱掉自己裤子后,开始强行脱拉被害人的衣裤,欲强行发生性关系。被害人进行了激烈反抗,并在攻击了朱某某隐私部位造成其剧烈疼痛的间隙逃到马路上求救,朱某某的如意算盘最终没能得逞。过路群众发现后要护送被害人回家,朱某某竟然跪在地上,请求路人不要送被害人回家,认为这种事是一对恋人之间的感情纠葛,由他们自己处理就行。后群众报警而案发。 

  朱某某殊不知,其这种行为已经不是什么单纯的感情问题或者在道德层面解决的问题,而是故意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强奸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只不过最终由于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审查后以朱某某涉嫌强奸罪(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