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工会明确职工集体福利标准
本网讯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和《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明确要求,对工会会员发放慰问品等标准,由各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文件下发后,基层工会反响强烈,纷纷要求省总工会尽快明确具体的操作规定。为此,江苏省总工会经与省有关部门沟通、研究,在严格执行全总《通知》中明确的“八不准”基础上,明确了以下标准。
一、各类奖励经费的开支。基层工会在组织活动和开展工作中可发生的奖励项目包括: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
基层工会在进行奖励时,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人数控制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奖励标准为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二、逢年过节发放慰问品的开支。基层工会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与节日相关的慰问品。“少量”的标准是指每位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合计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慰问形式主要是实物。
三、会员生日慰问的开支。基层工会对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可以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以发放同等价值的蛋糕券,慰问标准为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四、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的开支。基层工会可以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应尽量统一组织,因会员工作性质、时间等原因不能统一组织的,可发放同等价值电影观摩券。开展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活动时确需在外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标准按各地财政制定的工作餐标准执行。 (沈工轩 谢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