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新闻出版单位经营性部分转制的几个问题
18.11.2014 16:30
本文来源: 新闻出版局
尽量争取以净资产作为出资形式。公司法规定可以用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没有明确净资产是否可以作为出资形式,在实践中各地掌握也不相同。北京市工商局发文明确支持文化单位以净资产出资进行转企改制,而有的工商部门则不认可净资产,还有的工商部门要求变通处理。事实上,净资产出资这种形式比较真实地体现了报社资产的价值,因为净资产是全部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净额,体现的是整体概念,而报社的电脑、办公家具、应收款、存货等如单独评估会大大贬值,也不能真实反映报社资产的实际价值。
确保经营性资产转制后报社的收入。经营性资产转制之前,经营性业务收入是报社的重要资金来源,转制之后,经营性业务进入了公司,报社不再拥有这块赢利资产,但报社的收入并不会因此减少。经营性资产转制后报社的收入主要来自3个渠道:第一,公司以报纸名称作为公司字号,这种命名方式表明了公司的报社背景,提高了公司的信用程度,有助于公司在市场中的运作,公司需向报社缴纳名称使用费。第二,公司成立后,公司与报社是市场中的两个独立法人,二者之间的交易应遵循有偿原则,公司使用报纸版面刊登广告,应向报社交纳版面使用费。第三,报社作为公司的股东,可以享受分红收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报社以经营性资产设立的公司的股本结构中国有资本应在51%以上,非公有资本可占49%。报社可以利用这49%的份额,在股权这个基础层面上增加公司发展的内生动力,这种做法也符合中央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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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2014 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