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聪诉朱圣祎索赔1元 法官找不到被告 诉讼文书被退回

27.10.2015  03:38

  认为演员朱圣祎受访时爆料自己的“女朋友”以及评价不实,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王思聪将朱圣祎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1元。记者昨日获悉,受理该案后,法官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时遇阻。

  王思聪诉称,今年4月10日,朱圣祎在接受《娱乐星天地》和《新娱乐在线》采访时称自己的女朋友是“潘某”,王思聪蓄意报复自己;在《南都娱乐周刊》第13期报道中,朱圣祎还称自己提供的“酒有问题”。

  王思聪认为,朱圣祎捏造虚假事实,对其恶意诋毁、中伤,这对自己的社会声誉和个人评价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朱圣祎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视频中涉案内容,追回已发售的《南都娱乐周刊》第13期并删除其所刊载的不实言论,公开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元。

  今年7月29日,朝阳法院受理该案。8月14日,承办法官联系另一起朱圣祎诉王思聪名誉权纠纷案中的代理律师,该律师回复称,其不代理该案,并建议法官和经纪人联系。

  法官按照起诉书中提供的朱圣祎的联系地址,通过司法专邮寄送了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信件被退回。后来,法官联系到朱圣祎的经纪人,但该经纪人回应称,这是艺人个人事务,其不知情也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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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可采用公告送达推进诉讼程序

  昨晚,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飞分析,当采用电话、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时,法院也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予以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方式。具体到该案,即法院可在送达人的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在有关报纸,如《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

  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被送达人的答辩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该判决或裁定的主要内容;一审判决的,还应说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人民法院。

  至于该案中法院送达文书遇阻的问题,陈飞称,既然该案已经立案,法院便可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超过60天,便可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后,法院就可以根据回执安排开庭日期,“开庭时,被告如果再不参加庭审,法院就可缺席审理。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也可以公告形式送达,“日期也是自刊登60日起计算。判决生效后,原告方便可以根据生效判决,向法院提出申请强执。

  关于刊登《公告》的费用,应由原告方垫付,属于报纸收取的费用。

  至于公告送达产生的费用问题,陈飞解释称,可以由原告先行垫付。等案件判决后,该笔费用则应由败诉方进行承担。在该案中,王思聪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仅为1元钱,其若垫付公告送达费用,可能会支付较大的成本等考虑,陈飞认为,原告索赔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看出,其目的并非在钱上,“这1元的象征意义,要大于其实际意义。原告所关心的,应该是一种社会评价,这种社会评价,应是无形的财富。

  原标题:王思聪诉朱圣祎索赔1元法官找不到被告诉讼文书被退回

  稿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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