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新法:快递服务更安全 严重失信人被限制乘飞机
5月1日起,《快递暂行条例》等一批新法将正式施行,为便利百姓生活、构建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快递暂行条例
强调维护用户权益
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维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颁布了《快递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共8章48条。
强调维护用户权益,投诉索赔更便利。《条例》重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对用户集中关注的快件损失索赔和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作了安排。如:用户索赔问题上,针对快递网络化服务的特点,规定用户可以向商标、字号、快递运单的所属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实际提供服务的企业要求赔偿。投诉处理服务方面,规定企业在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对不按照规定提供投诉处理服务的予以行政处罚。从多个层面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如条例禁止在快递运单上记录不必要的信息,限定实名收寄的快件范围,等等。
强化和完善服务规则,防止野蛮操作。《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服务质量问题,对快递服务规则进行了完善和强化。一是确立了快件保价基本规范。明确要求企业与寄件人按照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要求企业在寄件人填写运单前告知保价规则,允许企业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保价,衔接了未保价快件的赔偿责任。二是强化了快件处理操作规范。明确要求企业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并衔接了运送特定物品的特殊规定,指引企业在操作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快件安全,要求“不着地、不抛件”,防范“野蛮操作”。三是明确了投递和验收规则,要求企业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等等。
进一步保障快递安全,寄快递必须实名制。一是要求企业必须作出验视标识和安检标识,明晰了企业在安全操作中的责任。二是要求用户提供身份信息,对拒不提供身份信息或者身份信息不实的,企业不得收寄。三是明确要求妥善保管电子数据、定期销毁运单,并设定了处罚措施,等等。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
自动驾驶路测有规可依
为推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共同出台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下称《规范》)。
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及测试车辆必须适格,满足多个“硬指标”。《规范》要求,测试主体除了具备独立法人单位、技术条件之外,还需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测试驾驶人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需要与测试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等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测试车辆方面,除了满足技术要求之外,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证。
公共道路测试必须申请,具备临时车牌后才能上路。《规范》明确,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辖区内道路选择若干典型路段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向社会公布。测试主体向拟开展测试路段所在地的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道路测试申请,并提供至少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说明、相关合格证书、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封闭道路实车测试证明材料、各类检验报告、测试方案、相关保险凭证等8项申请材料。此外,车辆未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上路行驶。而且,必须标示“自动驾驶测试”字样,提醒周边车辆注意。
《规范》明确,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测试驾驶人进行处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信用惩戒有新规
限制严重失信人乘坐飞机
为防范部分旅客违法行为对民航飞行安全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加大对其他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日前,国家发改委、民航局、中央文明办、最高法、财政部、人保部、税务总局、证监会等联合颁布《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
依据《意见》,两类人将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乘坐飞机。一是旅客在机场或航空器内实施9项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如:编造、故意传播涉及民航空防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等;妨碍或煽动他人妨碍机组、安检、值机等民航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或威胁实施人身攻击的;等等。二是其他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比如: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证券、期货违法被处以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也将在5月1日起实施,并作了与上述制度相近的安排,一定期限内,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将会受到适当限制。
5月还将实施的新法:
国家旅游局:《旅游行政许可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