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亟需告别“蛮荒生长”

19.12.2014  12:51
快递,亟需告别“蛮荒生长” - 新华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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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千元手机寄丢,只赔45元!

  快递,亟需告别“蛮荒生长

  

  新华报业网讯 快递服务行业目前已成为世界经济中增长最快的产业。昨天,省消协发布了委托南京师范大学通过消费体验完成的江苏省快递服务行业服务质量现状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快递服务尚处于“野蛮生长”状态,亟需建章立制助其“精细成长”。

  【案例】

  千元手机只赔45元

  发布会上,省消协副秘书长居上公布的一则案例引起热议。

  2013年6月26日,杨先生在姜堰某快递服务公司交寄快件,将价值1453元的三星手机寄往深圳,运费15元。6月28日收件人来电,快件中没有手机,因此将快件从深圳退回。杨先生找到快递公司,得到的答复却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慎丢失,由于杨先生未选择保价,只能按照邮费的3倍即45元进行赔偿。无奈之下,杨先生致函当地消费者协会,请求消协律师团帮助维护合法权益。

  法院查明,手机是杨先生从一家网店所购买且有正规发票,价格与其所述相符;杨先生出具了快递公司受理该单快递业务时其保留的存根联,上面显示包裹内容确系手机。调查中,快递公司承认是他们工作失误造成了邮件丢失,且给杨先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愿意承担法定赔偿责任,但不同意照价赔偿,理由是:根据《邮政法》的规定,对于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杨先生签字确认的快递运单格式合同,其背面印制的快递须知第六条规定,未保价快件如发生遗失,按寄件人实际支付寄递费用的3倍赔偿。

  法院指出,《邮政法》调整的是邮政普通服务,快递服务与此有着明显的不同,所以对于未保价物品最高给予快递费用3倍的赔偿有失公平。此案处理运用《合同法》比较合理。而按照《合同法》,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在确立合同双方民事权利义务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随意设置对自身有利而对相对方不利的条款。最后双方当事人接受法院调解,快递公司最终同意照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