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件两次投递无人收 再投递可额外收费

24.03.2016  11:58

  市法制办昨发布公告,即日起就《南京市邮政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集立法意见。条例草案中,快件投递第三次可额外收费等条款颇受市民关注。

  条例草案中明确,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费标准。

  现在,南京很多小区和写字楼里都已配建了智能快件箱,为大家收取快件带来很大方便。对于该新生事物,条例草案提出,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商业区等设置快件服务用房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智能快件箱。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终端提供投递服务的,快递运单已注明为易碎品或者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快件,不得以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终端进行投递。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以前经常被曝光的暴力分检包裹问题,条例草案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履行6项安全管理职责,包括:在邮件、快件营业场所和处理场所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并保证全天24小时正常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日;在分拣、转运、仓储等重点场所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等。

  如果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安装安全监控设备或者安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邮件、快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进行安全培训或者未设置安全人员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还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不得露天堆放和分拣,不得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式分拣。快件处理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录入,上传网络。

  验货方面,条例草案规定,投递人员投递快件时,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快件的包装完好、重量相符的,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应当予以签收;快件注明为易碎品或者外包装破损的,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可以当面开拆检验;发现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快递运单不符的,可以拒绝签收,并在快递运单上注明原因、时间,由收件人和投递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即日起至3月29日前,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南京政府法制网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C座405室)。联系处室:法规处。联系电话:68786935,68786917。(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