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有多维办法保障记者“卧底权”

08.06.2015  09:58

  从报道看来,一系列看似无懈可击的防作弊体系,在由金钱串在一起的家长、组织者、枪手、监考者面前形同虚设,让替考这个最原始、最没“技术含量”的作弊方式轻松上演。如此制度性失守让人触目惊心。教育部和公安部有必要及时介入,对相关各方严查到底、严惩到底,给公众一个交代。

  须注意到,在舆论场中,除了怒斥替考黑幕与监管失范的声音,还有不少人对记者卧底替考是否违法进行了质疑。其中,记者最明显的违法行为就是,报考前,将自己照片提供给组织者协助伪造身份证、准考证等证件;后续又使用假证进入考场。在实证法上,相关行为同时违反了《身份证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须受到罚款或拘留的处罚。

  然而,《行政处罚法》还规定着,“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类似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上亦有体现。

  南都记者这次的确干得漂亮。一是遵循了比例原则,用轻微违法揭露了重大违法窝案。二是及时报案,获得了法律上的“自首”与“立功表现”。

  事实上,人们纠结于记者是否违法,在背后正影射出对两种正义价值冲突的担忧。守法是一种正义,甚至多数人会认为法律是最高的正义。而另一方面,新闻监督、记者卧底也是为了实现正义。若是记者不轻微违法,或许一个跨省替考集团窝案的大恶,就不能被揭发得如此彻底,何况这其间还隐藏着贪污、受贿、渎职等种种恶行。

  需要提出疑问的是,记者们每次都能够卧底成功并实现剧情反转吗?卧底记者们每次都能够拿捏住底线之度吗?卧底的底线又在哪里?卧底过程中,眼睁睁放任违法行为进一步发展而不及时举报,这样违背伦理吗?新闻伦理与社会伦理、法律要求有何交集与不同?实际上,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卧底记者无异于在天险处走钢丝,他们值得钦佩,却随时可能粉身碎骨。

  但不仅现行法律对记者是否有卧底权不置可否,学界和整个社会对此的关注与讨论也并不足够。媒体监督是社会监督重要组成部分,记者暗访、卧底显然有其重要社会意义,更有其合理性。既然记者卧底存在并合理,法律和制度就不能对之置之不理,需要及时厘清禁区与特区。如何让记者们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受制约的卧底权,值得各方多维度思考。 (舒锐)

编辑: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