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治检心得]唐张:深刻认识检察文化的特异性

20.07.2015  12:16
 

  文化是指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检察文化首先是一种文化,其次是一种法律文化。法律文化作为法律上层建筑的代名词,主要由两部分构成:法律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组织机构设施等。检察活动是由法律规定并以法律监督为主的法律实践活动,这一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当属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可称之为检察文化。研究检察文化,推进检察文化建设,应深刻认识检察文化的特异性。

  检察文化有其自身规律及独特性。检察机关在推进检察文化建设中要注意认识其规律,把握好方向,不能盲目建设,突击建设,背离文化发展规律自行其是,否则会造成检察与文化相脱节,形成“两张皮”,达不到文化育检的真正效果。

  检察文化是地域性和职业性的有机统一。检察文化的发展既与检察制度的变迁密不可分,也与当地的传统文化紧密相连。离开本土特色,照抄照搬其他地方的模式或者随意堆砌一些关联度不大的字画、文化器物等,或者单纯追求高大上,以规模体量取胜,很难称为文化建设的传承与发展,只能是东施效颦或者是文化材料的堆砌、码放。检察文化有浓厚的检察职业色彩,其形式和内容与检察工作密不可分。检察文化建设过程中应始终体现检察机关的司法理念、检察职业道德观念、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观,应有发人深省、给人启迪的效果。

  检察文化的统一性与多样性需协调发展。检察文化的统一性与多样性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性是检察文化的本质和基础,多样性是检察文化的形式和表象。检察文化的统一性体现为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职业道德,统一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一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多样性体现为载体文化的丰富多样,体现在落实检察理念过程中,体现在不同地域的检察机关所倡导的本地历史文化、人文文化之中。在检察文化建设中要把握好检察文化建设内在质的规定性,同时不断丰富检察文化的形式和内涵,增强检察文化的艺术性和感染力,既一枝独秀,又百花齐放。

  检察文化的稳定性和长期性需有机结合。检察文化渗透于检察规范、制度和实践中,是由检察历史发展演变而来。检察文化建设,应当重视寻求检察活动中具有稳定性和持久影响的文化因素,比如,司法公正、公平正义等。推进检察文化建设不能搞应景,搞比拼,搞一夜成名式的形象工程,要把握检察文化建设的持久性、渐进性、实践性特征,不断总结提炼、健全完善、彰显特色。

  塑造检察文化的过程是一个长期动态过程,检察机关应通过一段时间、一定形式的检察文化载体建设、文化活动、制度规范、行为规范,深化对检察文化的系统研究,从精神、制度、行为、物质四个方面,拓展检察文化建设的路径:一是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打造检察精神文化;二是通过规范化建设打造检察制度文化;三是通过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引领检察行为文化;四是通过布设场景丰富检察物质文化。

  (作者为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