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利现状难改 钢铁企业“走出去”势在必行

28.10.2015  12:31
      “我国钢铁需求不断萎缩,化解产能的速度已经赶不上过剩的速度,表明化解产能过剩是一个长期过程,不可能在“十三五”期间完成。当前对钢铁行业不利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扭转,我国钢铁企业转型势在必然,“走出去”势在必然。   在国内外经济增速持续放缓,钢铁市场需求严重萎缩,整个行业产能严重供过于求的背景下,钢铁行业微利经营的现状在短期内难以改变。在日前召开的2015(第四届)中国钢铁技术经济高端论坛上,全联中小冶金企业商会原名誉会长赵喜子认为,现在我国钢铁需求不断萎缩,化解产能的速度已经赶不上过剩的速度,表明化解产能过剩是一个长期过程,不可能在“十三五”期间完成。    把目标投向国外   赵喜子指出,我国钢铁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如今已经不是“只大不强”了。但在过去几十年,我国钢铁企业主要精力都放在了国内,今后形势发生了变化,迫使钢铁企业把目标投向国外。今年1~7月,我国PMI、克强指数、工业增加值、工业企业利润、进出口、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房地产开工面积、宏观经济景气指数、财政收入等数字均不看好,表明我国经济活跃度降低,实体经济发展低迷。   尽管我国推出多项稳增长政策和措施,但社会资本投资意愿和投资能力下降。由于受财政收入下降、投融资平台切割、地方债务清理等政策调整的影响,中央和地方政府扩大投资有心无力,政府投资能力下降。更为重要的是,由政府主导的基建投资和民生服务等手段不像以前那样有效,投资对GDP增长的拉动非常有限,投资效率明显下降,最终导致投资信心下降,加大了稳增长的难度。   赵喜子认为,当前对钢铁行业不利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扭转,我国钢铁企业转型势在必然,“走出去”势在必然。虽然我国钢铁“走出去”有利于化解国内的过剩产能,但“走出去”与化解产能过剩不能互为因果。据预测,“十三五”末,我国钢铁产量很有可能在6.5亿吨左右,合理产能应该保持在8亿多吨。从现在的12亿吨到8亿多吨,需要压缩4亿吨,每年要化解7000多万吨,困难很大。根据现在摸底情况,我国“走出去”的钢铁企业五年之内在国外的产能也就1000万吨左右,而且国有企业不多,与国内压缩产能没有对应关系。    走出去”存在很大风险   事实上,从2011年四季度开始,我国钢材下游需求放缓,钢铁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突出,行业盈利水平进入微利或亏损状态。未来五年甚至十年,将是我国钢铁行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转型阶段,同时必将是通过搬迁调整、兼并重组、“走出去”等方式逐步实现产业布局与资源支撑,市场需求运输条件相协调的发展阶段。而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目的就是减少我国经济对工业制成品出口的依赖,密切我国工业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联系,有利于资源在全球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我国将产品“走出去”与投资“走出去”相结合,必将给我国钢铁市场带来商机,为钢铁行业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和研发新品种带来重要机遇。   由于“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从法律层面上讲,只是我国的一个倡议,并不具备国际协议所拥有的制度约束刚性,同时涉及全球65个国家44亿人口、六种宗教信仰和不同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政治体制,不同的发展阶段和发展速度,“一带一路”给我国带来巨大发展机遇的同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乃至风险。一是国家风险,表现为所在国政治动荡、国家首脑更替带来的政策更替、某些投资行为与所在国利益发生冲突等;二是法律风险,由于没有采取有效的法律咨询手段,对所在国法律了解不透,合同风险不能锁定,导致纠纷不断;三是既得利益集团风险,“一带一路”沿线许多国家的政治是企业家政治,企业的利益就是国家利益,一旦触及就会出现各种理由设置障碍;四是无序竞争风险,主要是我国“走出去”的企业在境外恶性竞争,“一窝蜂”现象难以避免;五是高成本风险,由于企业对“走出去”可行性研究不深不细,对所在国政治、法律、国情、市场、原燃材料、劳动力等资源以及劳资关系、建厂设计资料、索赔条例等方面,尽职调查不充分,获取信息不对称,往往把国内的办法照搬到国外,边建设边修改设计,价码不断增加,导致建设成本普遍高于预期。而且,我国对民营企业在境外立项原则上不提供贷款支持,“走出去”的企业只能另辟他路,存在融资风险。    产品和投资“走出去”相结合   赵喜子认为,“一带一路”战略将是我国新常态下的重要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对我国企业乃至全球企业将会产生重大商业影响,同时将对地缘政治,对美国、日本、印度、俄罗斯等彼此冲突的利益地区带来重大影响。虽然“走出去”不一定能化解产能,化解产能不能只指望“走出去”,二者不能互为因果,但我国“走出去”的装备制造业、建筑业、钢结构产业、能源产业等都需要钢铁的支撑,我国钢铁产业将会加大“走出去”的步伐。   赵喜子强调,钢铁企业在“走出去”具体实施过程中,国家风险是第一位的。因此,一是应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对国家关系相对稳定、政局稳定、法律健全、合作意愿强烈、合作系数高、风险小、有共同利益的双赢项目优先予以考虑。二是坚持“一国一策”的原则,依据东道国认知水平、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阶段来选择是否搞钢铁产业。三是克服过去只与现政权交往或只走“上层路线”的偏好,以防止政权更迭所带来的不可控的国家风险。四是钢铁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找准自身优势,尽可能与所在国的企业合作合资,尽可能与产业链战略联盟合作,将产品“走出去”和投资“走出去”相结合,增强抗风险能力。五是要获得政府的政策层面、金融和信息服务。如果目前我国对“走出去”的政策不作调整,仍然把过剩行业的国内政策照搬到国外,如果政府不提供相关服务,任凭我国企业在境外恶性竞争,最终企业都难以“走出去”,用企业家的话说“谁先走出去谁先死”,并不是危言耸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