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30.10.2015  18:31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又相继发布了与之对应的2015年第61号和第68号公告。为进一步宣传好这两项新政,现将部分热点问题解答刊出,供广大纳税人学习参考。           一、两项新政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小型微利企业已逐步成为就业的主渠道、发展的生力军。国家始终高度关注小型微利企业发展,通过有步骤地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为创业创新减负,让今天的“小微企”赢得发展的大未来。与此同时,我国经济增长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投资增速放缓,企业投资动力不足,制约了企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为持续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进一步拉动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升级,今年第三季度,国务院两次常务会议分别作出决定,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扩大到30万元以下;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由生物药品制造业等6个行业扩大到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该两项优惠政策的实施,对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情,促进企业扩大投资和技术革新、加强产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动中国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两项新政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两项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一是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扩大到30万元以下。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二是新增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即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的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同时,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三、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和30万元之间的,如何享受优惠?           答:对于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和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1月至9月的所得可以享受减低税率(减按20%税率)优惠,10月至12月的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四、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所得如何确定?           答:对于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直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2015年10月1日以前成立的、年利润或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五、2015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其经营月份的起始点如何确定?           答:2015年度新办的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的月份起,计算经营月份。中间出现临时歇业等情形的,不扣减经营月份。例如,某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在3月10日办理了税务登记,则其经营月份应自3月份开始连续计算,其在2015年度的经营月份为10个月。           六、新增的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什么标准执行?           答: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涵盖面广,为增强政策确定性,便于具体操作,对实行加速折旧政策的四个领域重点行业采取目录式的管理方式,在财税106号文附件中直接列明了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的18个具体行业范围和代码。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再按照更新后的行业分类和代码执行。           七、对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如何理解?时间点又如何把握?           答:对新购进固定资产的“”字从以下三方面来把握:一是从购买时点上,2015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不属于新购进固定资产;二是从购买人上,纳税人购买的固定资产可能是新生产的,也可能是卖方已使用过的,但从购买人角度看,这些固定资产均属于新购进的,也适用加速折旧政策;三是从取得方式上,固定资产可能有外购的,也有自行建造的。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入的,因此公告明确将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作为“购进”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取得方式不同,购买时点的确定也有所差别。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购置设备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原则上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时间为准。           八、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享受相关加速折旧优惠,但次年开始已经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答:企业在购置使用固定资产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在以后年度可能不再符合标准。为了增强政策确定性,对小型微利企业当年购置固定资产按照政策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即使以后年度企业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不再调整。           九、纳税人可否自主选择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很多项,如对企业高腐蚀、强震动的固定资产允许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实行特殊的加速折旧政策;去年以来对生物药品制造等六大行业和这次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也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一个企业来说,可能符合多个加速折旧政策。鉴于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为此,68号公告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次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等其他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十、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吗?           答:为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便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我省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中直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为保证优惠政策正确执行,引导企业正确核算,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管理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十一、企业2015年前三季度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何时能享受加速折旧优惠?         答:对企业2015年前3季度按规定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可采取两种方式处理:         第一种方式,在2015年第4季度或10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即将前3季度应享受未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与此次预缴应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在2015年第4季度或10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汇总填入预缴申报表计算享受。         第二种方式,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即将前面应享受未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统一计算享受。         热点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