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骚扰算不算性骚扰?

10.12.2016  01:42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综合消息  12月7日,一名网友在微博曝光,“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某业务线副总经理欲潜规则女下属”。

据爆料称,某银行北京分行的某个业务副总经理,利用职位来“邀请”女生去酒店“喝茶”,而女生一直不回应他的要求。遭女下属拒绝后,该男子便以将其辞退相威胁。对此,这名女生说,我是没有背景的外地人,但我有尊严。随后辞职。

当日下午,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办公室主任兼纪检监察室孙主任表示,网上流传的微信聊天记录属实,关某对当事人王女士确实存在一段时间微信上的骚扰,初步确认两人之间的行为只局限在微信上,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关系。目前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已经对关某做出了处理,要求关某做出个人深刻的检查,对其暂时停职并停发了季度奖金。

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办公室主任的回应,简单来说就是:两人无实质性关系,不算性骚扰。而对关某的惩罚也只是暂时停职、停发季度奖。

针对民生银行该负责人的回应,很多网友并不买账,且表示不能理解,这其中,舆论争议最大的、最让网友不能接受的便是“微信骚扰不是性骚扰”。

对于这个问题,有专家表示,从曝光的图片看,关某不仅言辞多有暧昧和挑逗之处,更有利用自身职权,强迫女下属开房之嫌,可以说,这就是如假包换的职场“性骚扰”。虽说“初步确认两人之间的行为只局限在手机上,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关系”,但并不影响这种违法行为的成立。

8日上午,记者在采访当事人王女士时,她说,在职期间,她受到关某对其实体骚扰,几次转正机会都被关某影响。这种骚扰长达两年,她为此惧怕上班。离职前,她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过情况,但领导和部门都以打压的态度回应。

评论

仅靠“内部停职”难解骚扰之困

□  韩亚聪

板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这不是面对性骚扰应该秉持的态度。

性骚扰的内涵是,一方为寻求性需要,用言语或行为对另一方进行骚扰,但并不是有了实质性的动作才能构成骚扰。很显然,通过微信的挑逗和骚扰,毫无疑问属于性骚扰。

涉事人接受内部处理,挨了记“双停”的家法板子,看上去,这似乎是一次颇为“完美”的快速摆平。高管微信言辞暧昧挑逗的背后,还有利用职权强迫女下属开房之嫌。而这次快速的内部处理显然太过轻描淡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公安机关可根据不同的情节,对当事人处以10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即便涉事女下属没有提起诉讼,只要这种恶劣事实为职能部门所掌握和确认,同样能作出行政处罚。

女下属“无奈之下群发邮件”,也凸显了用人单位对于性骚扰缺乏预防机制。因此,对于涉事单位,应尽的责任则不应只限于事后处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北京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都有明确要求,“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这就要求,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预防和治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行为,以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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