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矿集团规范管理提高安全监察效能

01.06.2015  22:59

 

              近日,徐矿集团就进一步强化安全监察职责、提高监察效能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为切实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是建立完善安全监察汇报机制。驻矿安全监察副处长每两周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或安全监察部负责人汇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监察情况,每季度分析存在的问题,第一时间上报本单位重大安全隐患和相关事故。二是加强驻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契约考核。实行“契约化管理”,对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安监副处长,安监部门有建议调离、停职、处分的权力。三是强化驻矿安监副处长安全监管职责。驻矿安监副处长负责生产矿井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履职监管,健全领导班子成员安全考核评价制度,每季度提出具体考核意见,并与安全风险台阶收入挂钩。四是加强矿井专职安监人员考核。徐矿集团(区域公司)安监部门负责对本部矿井(异地矿井)安监部门副科级以上专职安全监察人员进行履职考核,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安监部长,徐矿集团(区域公司)安监部有建议任免、处分权,基层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五是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通过驻矿安监处严格执法监察,督促生产矿井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基本制度,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依法依规生产。驻矿安全监察处要联合矿井相关部门把煤矿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等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六是加大煤矿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严格落实集团公司安全举报制度,加大对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力度,对隐瞒安全事故的,追究驻矿安监副处长和安监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