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爷爷奶奶卖孙”案一审宣判 9名被告获刑

09.10.2016  14:02

  交汇点讯 未满4个月的男童,竟被爷爷奶奶以6万元价格卖出,这是发生在徐州铜山的一起“卖孙案”。10月8日,徐州铜山区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卖孩子的爷爷奶奶、联系买家的中间人以及买孩子的夫妇共9人,分别被以拐卖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中收买孩子的夫妻,此前曾尝试通过正规途径收养孩子未果,才铤而走险花钱买孩子,尽管两人对买来的孩子倍加疼爱,但依据2015年11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两人仍被追究刑责。

   案情回顾:爷爷奶奶把亲孙子卖了6万块钱

  徐大强是徐州铜山区何桥镇农民,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四川来徐的王小英。两人同居一段时间后,王小英因涉嫌犯罪被判刑。2007年,王刑满释放,徐大强将其接回家,成为“事实夫妻”。2014年,王小英再次因涉嫌诈骗被判刑,出狱后徐大强提出要离婚。王小英不同意,两人一度闹得不可开交。徐大强一怒之下到了当地派出所举报称,妻子曾经“拐卖儿童”,而妻子拐卖的不是别人,竟是自己的亲孙子!

  警方调查发现,在2013年春节时,徐大强的儿子从外面带回来一个未满18岁的女朋友,女孩当时已有5个月身孕。2013年7月,女孩难产去世,留下一个男婴。男婴出生后,因被诊断为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被徐大强夫妻俩嫌弃,而徐的儿子也抛下孩子独自外出打工。于是,徐大强跟王小英商量后,通过中间人,将孩子以6万元价格卖到沛县王某某家。

   法院判决:爷爷奶奶等9人被依法判刑

  今年8月11日,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除了王小英外,其余被告人的供述都基本一致,对买卖孩子的过程供认不讳,而王小英则在法庭上坚称,自己根本没有参与卖孩子的事情。至于其余8个人的供述,她认为这些人都在说谎,目的是帮助徐大强害她。王小英的辩护律师也提出,徐大强在举报王小英后与几个中间人有过私下接触,不排除串供的可能。

  因为案情复杂,铜山区法院没有当庭予以宣判,合议庭研究后认为,被告人王小英、徐大强、周某某、方某某、张某某、徐小丽、王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予以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针对被告人王小英及其辩护人关于其不构成拐卖儿童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小英的犯罪行为有被告人徐大强,几名中间人周某某、方某某等的供述,被害人徐小明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王小英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其收买儿童后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且被告人吴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信。最终,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小英、徐大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和五年,其他七名被告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其中两名收买人王某某、吴某某等人因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均予以了缓刑处罚。

   法官说法: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一律追究刑责

  据承办法官魏影介绍,本案中,收买人王某某夫妇,在将孩子买到家后,一家人将其当作了宝贝。案发后,民警到王某某邻家取证时,多位邻居表示,王某某夫妇对孩子百般疼爱,王的妻子吴某某甚至放弃了工作,专门在家照顾孩子。法官表示,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刑法原来条文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一般来说,很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多是出于延续香火等目的,在现实中虐待儿童或者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很少,因此收买儿童的行为经常被免于刑责。

  法官表示,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收买被拐儿童者的处罚偏弱,实践中绝大多数收买儿童者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客观上助长了收买行为。对此,2015年11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的处罚作出重大修改,即将现行刑法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这意味着拐卖儿童、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都将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对拐卖儿童犯罪行为形成了立体打击体系。类似王某某夫妇这样的收买行为,必须受到法律严惩,但其犯罪情节比较轻,并未对孩子造成坏的影响,因此,对此类收买者应当处以较轻的刑法,以体现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此外,法官还表示,收买人王某某夫妇曾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养一个男孩,由于其家庭本身已有一女,并不符合领养条件,最后才铤而走险,去收买被拐儿童。法官建议,国家在加大打击拐卖、收养儿童行为的同时,也应当适当放宽福利院等机构的收养条件,满足有收养需求的家庭通过正规途径领养孩子。

  交汇点记者 马志亚 通讯员 吴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