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押运驾驶员抢夺运钞车用钱还债被判13年
中新江苏网徐州1月6日电 (朱志庚 李东艳)“当时脑子一热,觉得能把钱还了就了了心思了。”站在被告席上的王某当庭这样解释自己的犯罪行为。1月5日,徐州一押运公司驾驶员王某强行开走银行运钞车,用车内钱款偿还个人债务一案在泉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当日,法院以王某犯抢夺罪依法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
公诉机关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身为徐州某服务中心驾驶员,因无力偿还个人债务,遂产生利用工作时间强行开走押运车辆,以车内财物偿还个人债务的想法。2014年5月6日7时许,王某经预谋后,将租用的一辆帕萨特轿车停放在徐州市西苑中路路边,并以忘记带押运车驾驶钥匙为由,领取徐州市某服务中心07号押运车备用钥匙一套,其中包含驾驶钥匙、后车厢钥匙、保险柜钥匙各一把。随后,王某驾驶07号押运车,承载车长潘某、押运员袁某以及某银行提解员李某,将李某取出的银行款项送至各网点。
当日7时40分许,王某驾驶07号押运车到达徐州市该银行一网点,利用提解员交接财物,车长、押运员在车旁警戒之际,强行将押运车开走,内有人民币185万余元,港币14700元,美元16319元,日元70000元,黄金296克,白银600克。后王某将押运车开至事前停放于徐州市西苑中路的帕萨特轿车处,利用领取的备用钥匙打开后车厢以及保险柜,将车内一袋装有91万余元的款包拿出放在帕萨特轿车内。王某随后驾驶帕萨特轿车前往三环西路矿大南湖校区附近,将款包内大部分人民币取出,并将装有少量人民币的款包丢弃在路边,随后王某归还债权人孙某、王某某、刘某共计人民币83万余元。当日10时许,王某驾驶帕萨特轿车行驶至徐州市文沃市场西门附近被抓获。
案发后,被抢财物人民币183万余元,港币14700元,美元16319元,日元70000元,黄金296克,白银600克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夺罪的定性持有异议。此后控辩双方展开辩论。经过两轮激烈的辩论,审判员归纳本案的焦点为被告人是否构成抢夺罪以及其涉案数额。
据王某介绍,其家境很一般,为了改善经济状况,他从朋友那边借了些钱,并抵押自己的房屋后,将筹得的七八十万放到一家投资公司,结果投资公司倒闭,老板跑了。债主一直问他要钱,他只好拆东墙补西墙,最后实在是走投无路了。他说,还完钱以后心里很害怕。不过也知道肯定跑不了,结果案发后两三个小时就被抓住了。
王某当庭忏悔说,老父亲80多岁了患有尿毒症卧病在床,母亲也是年事已高,姐姐还是精神病患者,自己的孩子还在上学,如今还不知道能否有机会在父母双亲有生之年侍奉左右,自己很对不起家人。
合议庭休庭评议后认为,王某对涉案运钞车及车上钱款均无占有、控制、保管、使用的权利,其在驾驶运钞车运送款物的过程中,趁同车银行提解员押运人员下车交接款项和警戒、未对其防备之机,突然驾车离开现场,脱离押运人员及银行提解员的控制,随后占有、使用车内巨额钱款归还其个人欠债,其行为主观上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亦实施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夺罪对其定罪处罚。
此外,被告人王某弃07号押运车及部分钱物系其对赃物的实际处置问题,并不影响本案其犯罪所得数额。
法院当庭以王某犯抢夺罪依法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主审法官介绍,押运车是作为金融机构的延伸场所,是银行维系正常经营、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关键环节。本案被告人王某正是利用押运管理中的疏漏而实施了犯罪。因此,金融服务机构在对押运人员的选拔、教育、管理上都要严格把关,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押运各个环节的运作,从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防范押运安全风险,避免这类案件的发生。
编辑:枫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