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押运驾驶员抢夺运钞车一审宣判 被判13年罚金5万

07.01.2015  22:24

  中国江苏网1月7日讯(通讯员周平波王 妍记者王晓红)1月6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押运驾驶员抢夺运钞车案,“监守自盗”的押运驾驶员王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1976年出生的王某担任金融押运驾驶员已经六年。2012年起,从别人处大量借款投资高利贷,欠下高额债务。2014年5月6日7时许,王某正常上班到岗后,以忘记带押运车驾驶钥匙为由,领取了自己当天要执行任务的押运车备用钥匙一套,包括驾驶钥匙、后车厢钥匙、保险柜钥匙等各一把,随后便开着运钞车执行送款押运任务。7时40分左右,在银行一营业网点交款时,王某利用提解员交接财物,车长、押运员在车旁警戒之际,强行将押运车开离银行营业点,车内有人民币185万余元、港币14700元、美元16319元、日元70000元、黄金296克、白银600克。后他将运钞车丢弃在路边,携带装有91万余元的款包前往三位债主家中,共还了80余万元的债。案发后三个小时左右,王某被徐州警方抓获。由于破案及时,被王某抢走的财物中除尚有人民币现金16535.8元外,均已被追回。

  泉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涉案运钞车及车上钱款均无占有、控制、保管、使用的权利,其在驾驶运钞车运送款物的过程中,趁同车银行提解员及押运人员下车交接款项和警戒、未对其防备之机,突然驾车离开现场,脱离押运人员及银行提解员的控制,随后占有、使用车内巨额钱款归还其个人欠债,其行为主观上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亦实施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夺罪对其定罪处罚。故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追缴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所得,依法发还。

编辑: 莫小羽、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