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工作
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是行政机关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能,塑造政府形象,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实施后,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徐州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通过健全出庭应诉制度、尊重法院生效裁判,强化层级责任监管,支持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但实践中一些机关应诉答辩不及时、应诉证据不完整、应诉程序不规范、生效裁判履行不到位的问题仍时有发生,影响了行政争议的有效化解,损害了政府依法行政的应有形象。为此,徐州市根据国办发〔2016〕54号、苏政办发〔2016〕52号、法〔2016〕260号等有关规定,并参考市中院有关建议,出台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徐政办发〔2016〕190号),从明确工作职责、规范答辩行为、严格出庭应诉、自觉履行判决、强化工作督导等五个方面,规范和引导全市行政应诉机关全面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要求。
《应诉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的行政应诉责任,有效发挥法制工作机构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要规范答辩程序、提高答辩质量。围绕“原告起诉条件、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告具体主张”等重点内容认真准备答辩材料,全面有效汇总证据,并及时提交。要严格执行出庭应诉制度。对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对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要完备出庭材料。出庭时应当携带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不能到庭情况说明等有关材料,并模范遵守法庭秩序。对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要自觉履行,依法处理司法建议书。各级行政机关要强化对行政应诉工作督导,充实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经费、装备等条件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将行政应诉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本级政府年度法治政府考核或本系统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对违反《应诉通知》规定的有关失职行为,取消其法治政府或依法行政考核优秀等次,情节严重的,提请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应诉通知》还提供了“行政诉讼答辩状”等六种文书参考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