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10月28日上午,徐州市人社局在新城区徐州报业传媒大厦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的调整政策情况。
近日,徐州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实施意见》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对徐州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参保范围扩大,缴费比例调整。新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与原来的参保范围相比,本次调整新增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参保。
此次适当调整了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新规定将我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调整为0.5%,将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负担。
保险待遇提高,结算方式调整。新规定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与原规定相比,生育保险待遇增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生育津贴天数,生育津贴天数由90天提高到98天。其中:晚育生育津贴的天数由90天增加到128天。实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复通)手术的,原来没有生育津贴,新规定分别增加了7至21天不等的生育津贴。此外,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新增了2天的生育津贴;享受护理假的,新增了10天的生育津贴。据测算,新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平均将增加约41.4%。二是新增了产前检查待遇。三是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增加。职工住院分娩或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原来是按定额支付给参保人员,现调整为全额由基金支付给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个人不需负担。
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调整为按病种、按单元付费,由医保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新的结算办法充分利用医保支付的经济杠杆,对医疗机构采取“结余归己,超支不补”的办法,遏制其受利益驱使为产妇选择剖宫产的冲动,实行后将会降低生育职工个人自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