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

30.10.2014  11:51

  徐州市自1998年批准首家民营医疗医院以来,一直重视和加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工作,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实施以来,我市根据卫生资源配置规划,采取多种措施,不断落实相关政策,大力支持、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过发展,已批准民营医疗机构900多家。建设了仁慈医院、强华医院、京城皮肤病医院、九龙妇产医院嘉华医院等一批社会资本举办的二级医院,但总体医疗服务能力、技术水平和建设规划仍不能与公立二级以上医院相比,其他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普遍规模不大,以小型医院、门诊部为主,且运行情况均不太好,有的甚至处于亏损状态。未有形成专科特色优势和竞争能力,专业人才缺乏,特别是高级专业人才更是不足。在审批、医保政策、财政投资、专项资金支持、税收优惠、价格等方面,均有相关政策出台并能得到落实。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在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和准入方面 

  (一)制定政府指导意见,提供政策保障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47号)精神,为加快医疗卫生事业改革步伐,促进我市多元化办医格局的形成,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现状,市政府于2012年4月12日印发了《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2〕30号)。实施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拓宽社会资本进入医疗行业的空间、积极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等四大内容,从政府政策上给予支持。

  (二)放宽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准入程序 

  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健康服务业准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不断扩大开放领域;同时,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享受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进一步规范、公开医疗机构设立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严控审批时限,下放审批权限,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简化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等审批手续。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 

  (三)落实同等政策待遇 

  除社会资本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要素上一视同仁外,加快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重点专科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研究及成果鉴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相关会议和培训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 

  (四)优化医疗服务资源配置 

  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在目前社会资本医院良好基础上,尽快建成市肿瘤医院与三胞集团、省人民医院之间合作的三级股份制医院。此外,合理布局、积极发展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 

  (五)优化公立医院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员合理流动 

  采取完善体制机制、购买社会服务、强化人才流动和信息化建设等措施,鼓励公立医院退休人员优先应聘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工作,在执业地点变更等方便提供规范、方便、快捷的服务,加快推进规范的医师多点执业。并且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工作中,引导公立医院的医师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合作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培养、培训和进修等给予支持。 

  (六)完善服务标准和从业监管 

  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标准的实施,提高服务水平。完善监督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属地化管理,依法规范医疗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七)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深入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和知识,通过广泛宣传和典型报道,不断提升医疗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规范医疗机构广告和相关信息发布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不实报道,积极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在财税价格政策方面 

  (一).我市为推动基层医疗机构建设,对市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提档升级。 

  市财政从2012年起,每年安排3000万元,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对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统一设计要求、统一标准、统一标识,切实打造“标识统一规范、功能落实到位、硬件设施齐全、布局流程合理、就医环境良好、服务质量优良”的社会卫生服务品牌。项目涵盖政府举办、公立医院领建、行业医院转型、企业医院转型及民营资本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40余家。 

  (二)对符合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性医疗机构,将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情况。 

  一是设立徐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发展以奖代补资金,并对公立和非公立性医疗机构按照同一标准给予奖补。从2011年起,徐州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对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标准化建设、基本设备、人员培训、债务化解、全科团队建设等方面达到标准的,给予以奖代补。对符合标准的非公办机构,也可以按同一标准享受奖补政策。二是对非公办基层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拨付资金。三是徐州市区所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按照区域范围,承担了所在区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服务工作。各区财政、卫生部门均能按照服务人口,对公办和非公办社区按同一标准结算资金。四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非公办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五是徐州市从2010年起,开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目前,市财政每年安排2,950.7万元,用于对各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助,各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安排资金,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对非公办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由各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其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于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 

  支持新里程国际医院(股份制)建设,对建设工程总贷款额度内的,依据贷款到账金额、国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予以贴息,贴息期为3年;参照市财政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实行“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减半、服务性收费按成本价收取(不得超过相关标准的50%)”;通过奖励、奖补等方式继续给予医院一段时间的财政扶持;对于肿瘤医院现有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在与投资方正式签约前的退休人员按照事业单位标准发放养老金,由市财政兜底。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均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的实际执行情况。我市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相关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公用支出标准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对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等部门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 

  三、在地税政策执行方面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一是取得的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四是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 

  一是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二是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在物价政策执行方面 

  (一)取消非公医院价格管制的执行情况。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运用价格杠杆鼓励社会办医,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文件精神,我市相关部门下发通知,明确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项相关政策,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放开价格的同时,加强对医院价格行为的监管,监督非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依法严肃查处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 

  截至目前,尚未接到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关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告知,价格放开后,竞相集中涨价现象并未出现,其主要原因有:一方面,非公立医疗机构由于市场占有率较低、医疗技术水平较低等原因,在与公立医疗机构竞争中仍处于弱势地位,而非公立医疗机构本身之间也存在激烈竞争;另一方面,医疗保险发挥着费用控制作用,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水平运行平稳,非公立医疗机构短期内想大幅上涨医疗服务价格那以实现。  

  (二)非公医院水、电、气价格执行情况 

  经调查,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能够执行到位,未发现相关问题。 

  五、自查情况和下一步措施 

  我市根据《转发国家发改革委等4部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对我市的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各地近年来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积极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未发现问题。 

  我市下一步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放宽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准入程序、落实同等政策待遇、支持公立医院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员合理流动等工作,加快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改革步伐,促进我市多元化办医格局的形成。 

  六、  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我市社会办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发展不平衡,规模大小不一,多数投资少,规模不大,没有形成专科特色优势,形不成竞争。其次专业人才缺乏,特别是高级专业人才更是不足。建议部、省出台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临床科研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尽快出台多点执业的相关支持政策,开展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专业人员教育培训的政策,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间开展科研合作攻关和建立高端人才交流共享机制,促进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强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