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强化社会救助对象信息公开工作
日前,徐州市民政局出台《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对象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在救助对象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地点、方式和时间节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和统一要求,真正做到救助对象群众评议、社会公认,用制度保障社会救助公开公平、公正公信。此举得到省民政厅的充分肯定。
公开的范围主要是具有本市户籍并符合城乡低保对象、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和民政部门认为应予以公示的社会救助对象。
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救助政策、申请救助条件、审核审批程序和时限、救助标准;救助对象信息中的户主姓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病种或残疾等级、近亲属中是否有救助经办人员或镇(街道)、村(居)干部、救助金额等按规定需向社会公开的简要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村(居)、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同时对公开的地点和方式作出明确规范,一是在固定公示栏公示。利用镇(街道)、村(居)办公所在地专门设立的户外政务公开栏和村(居)务公开栏,也可选择方便群众监督的地点新设立固定的公示栏。信息公示栏要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每次公示内容必须拍照留存备查并装订成册;二是在政务网站上公示。县(市)、区民政部门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或民政电子政务平台,及时公布救助对象信息,并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补充和更新。
对公开的时间节点也作了明确要求,一是镇政府(街道办)要将申请救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二是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拟予以批准救助的,通知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在镇(街道)和村(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三是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把救助政策、申请救助条件、审核审批程序、时限及救助标准和已纳入救助范围的对象(不含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对象)信息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或民政电子政务平台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委托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在镇(街道)和村(居)进行张榜公示并长期保存。对因天气、人为等原因造成内容损毁、丢失或模糊不清的,须于一周内修复并按原公示内容重新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