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全国首例开庭的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一审胜诉
[案情简介]
案件号:(2015)徐环公民初字第6号
案由:环境污染公益诉讼
开庭时间:2016年4月11日上午10:00
案件类别:民事诉讼
法庭: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
合议庭:审判长蔡可勇、审判员李娟、人民陪审员陈虎、人民陪审员周晓云、人民陪审员徐树启
诉讼参与方:公益诉讼人: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徐州市鸿顺遭纸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
* 一、被告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105.82万元,支付至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 二、被告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公益诉讼人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元。
* 案件受理费14320元,由被告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负担。
这起案件的看点有哪些呢?
1、全国首例
这是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后,法院开庭审理的首例由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 、检察机关身份:公益诉讼人
由于检察机关具有司法属性,其角色不同于一般当事人,实际上是代表着国家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起诉讼,可以说实际上也就是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公诉人”。
3、经过了严格的审批——诉前程序
2015年8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非法排放生产废水造成环境污染的线索,向徐州市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家环保社会组织发出了督促起诉意见书,上述组织收到后分别复函称,目前不具备开展公益诉讼的能力,无法承担起诉讼的责任。徐州市检察院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起诉该案问题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关于<关于对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请示>的批复》,同意徐州市检察院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2015年12月28日,徐州市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该案。
4、开庭之前充分准备
检察机关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后,做了如下准备工作 ↓↓↓
对案件线索进行评估
由于是徐州市第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所以检察机关进行四级评估把关,办案组先行评估,全处集体讨论,分管检察长再次审核,报检察长最终决定,保证该起案件线索的质量。
争取行政机关支持
徐州市检察院牵头六家行政机关制定《关于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联合公安等十余家单位召开公益诉讼联席会议,建立与行政机关的无缝对接机制。
搜集案件证据
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充分利用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以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相关文书为基础,进一步固定证据。
成立全省首家公益诉讼专家库
徐州市检察院从大学、环保、国土等部门选聘50名资深专家学者成立公益诉讼专家库,有效解决制约办案的专门性问题。
设立环保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
1月4日,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正式成立。被告所赔偿的修复费用将转入由徐州市财政局设立的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用于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服务社会公益事业。
5、公益诉讼案情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