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院发布十大醉驾典型案例

13.05.2015  20:00

  中国江苏网5月12日讯(记者 张扬 彭颂珂 通讯员 赵帅)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徐州市两级法院共审结醉驾刑事2347件,案件数占四年来全部刑事案件10%。今天上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醉驾典型案例,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让广大群众尤其是机动车驾驶员深刻认识到醉驾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社会后果及承担的刑事责任,以期减少醉驾案件的发生。

  案例一、徐某危险驾驶案

  2014年6月3日21时33分许,家住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市民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苏CA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与高新路交叉口时,遇到执勤民警示意停车检查。徐某为逃避检查,遂驾车撞击正在接受检查的一辆奥迪车后强行闯过卡口向西逃逸。执勤民警驾车追赶,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桃九期小区附近将徐某抓获。经鉴定,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2mg/100ml。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孙某某危险驾驶案

  2013年7月31日17时许,家住江苏省丰县赵庄镇村民孙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沿X208首王线由南往北行驶至18K+250m处,撞击前方同向行驶的孙某花的电瓶三轮车尾部,致孙某花及电瓶三轮车乘车人满某然、满某辰、王某、王某涵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孙某某血液标本中乙醇含量为487.7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孙某某为逃避打击潜逃外地,在山东省青岛市被抓获归案。

  法院法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三: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11年5月31日21时许,家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的刘某某酒后在丰县凤城镇中阳商城四季宾馆门前广场处,驾驶豫JH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倒车时,刮撞张某某停在该处的轿车。经鉴定,刘某某血液标本中乙醇含量为190.02mg/100ml。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四:被告人梁某危险驾驶案

  2014年4月10日0时49分许,家住徐州市泉山区的出租车司机梁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CEXXXX营运出租车,上路行驶至本市祥和路口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鼓楼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梁某体内乙醇含量为333.8mg/100ml。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五:幸某某危险驾驶案

  2013年2月1日2时许,家住邳州市运河镇的幸某某酒后驾驶苏CTXXXX号轿车,沿邳州市运河镇建设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邳州市第四人民医院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查获。经检验鉴定:事发时幸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51.4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幸某某现正处在怀孕期。

  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六:张某危险驾驶案

  2014年10月15日21时许,家住徐州市泉山区的张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徐州市泉山区黄河南路行驶至黄河新村站台处时与自北向南行走的曹某某相撞致其受伤,后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将张某查获。经抽血送检,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9.5mg/100ml血,按法律法规规定,张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属醉酒状态。曹某某当晚被送至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上、下颌骨骨折、右胫骨近端前缘撕脱性骨折、左面颊部挫伤、脑震荡,经法医鉴定,曹某某的伤情构成1处轻伤一级、3处轻伤二级。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泉山大队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例七: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11年8月24日16时许,新沂市新安镇的村民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苏CWXXXX号雪弗兰牌轿车沿新沂市新安镇新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老字号家电门前地段时,与停放在路北侧姜某驾驶的临XXXX号电动车相撞,致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当王某某驾驶该车沿新沂市新安镇临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刘庄地段时,撞到前方同向行驶汪某驾驶的苏CUXXXX号轿车,致两车损坏。经新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物证鉴定,王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该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与姜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姜某人民币1200元,赔偿了汪某人民币10000元。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八:肖某危险驾驶案

  2011年8月21日22时30分许,家住徐州市云龙区的肖某酒后驾驶苏CSXXXX北京现代轿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市中山路金鹰西门路段时,与他人驾驶的出租车相撞并造成六车连撞的交通事故,并将驾驶电动车经过的李某撞倒,后被赶至现场处理事故的民警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肖某驾驶车辆时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4mg/100ml血。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九: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13年3月23日15时许,家住沛县的张某某酒后驾驶苏CNXXXX号小型汽车,沿沛县沛城镇东风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东风路与汉源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将其带到医院抽取血液,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9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另查明,案发后张某某经法院多次传唤,拒不到案。因危险驾驶被取保候审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张某某向办案人员谎称自己是张某某的哥哥,张某某患重病住院不能到案。后张某某伪造其死亡并火化的盖有“沛县殡仪馆印章”的火化证一份,安排他人送到司法机关。经鉴定,上述火化证上的印文系伪造。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十: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12年5月19日17时许,家住新沂市新安镇的张某某听说其司机与他人发生纠纷在派出所处理,遂酒后驾驶苏CWXXXX号小型轿车至新沂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门前,辱骂周围群众及派出所工作人员,后被依法传唤至该派出所接受讯问。经新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张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6mg/100ml。

  2012年8月1日22时许,张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酒后无证驾驶苏C1XXXX号两轮摩托车,沿新沂市新安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士永”建材门市前地段时,因操作不当,刮撞前方同向行人徐某某、杜某某,致徐某某、杜某某受伤,张某某驾车逃逸。经新沂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二被害人的损伤均构成轻伤。经新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张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55mg/100ml。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编辑: 王高峰、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