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个人参加职工医保执行新规
30.11.2014 09:40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自12月1日起,徐州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执行新规定。按照规定,人员范围包括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或以其他个体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调整内容包括: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月或按半年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按月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负责。中断缴费6个月内要求续保,对于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到账的次月(待遇享受的基准日为每月6日)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补缴的,自缴费到账之月起执行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要求续保的,不论是否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均自缴费到账之月起执行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续保补缴中断期间费用的,计算连续缴费年限、补划个人账户资金;执行待遇等待期的,在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但可以使用个人账户资金。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30.11.2014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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