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措施:法官不得当庭训斥、嘲讽律师
24.01.2016 11:22
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新华报业网讯 1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就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进法官和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作出详细通报。
为了在案件诉讼的各个环节保障好律师执业权利,该《意见》就律师申请权、会见权、庭审举证、质证、辩论权及相关诉讼权利保障等做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其中明确,合议庭成员变更、审理期限变更、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与案件进展有关的情况以及二审不开庭审理等重大程序性决定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律师。
对于律师提出的阅卷要求,承办法官、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不得限制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律师阅卷的专门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保障律师会见、收集证据以及庭审举证、发问、质证、辩论权等诉讼权利。各级法院还应开通律师参与诉讼免予安全检查的“绿色通道”,律师参加庭审,凭律师执业证和出庭通知书,即可进入审判场所。
《意见》还特别规定,各级法院的法官庭审中应当耐心听取律师的陈述,不得使用训斥、嘲讽等语气或语言,不得发表贬损律师的言论。对于律师有不当言行确须提醒的,可以视情休庭交流。除律师违反法庭规则或者法庭纪律外,法官不得训诫律师,不得责令律师退出法庭或者限制律师参与诉讼活动。 (通讯员张添慈记者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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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周莉娜、王瑶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24.01.2016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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