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江检察探索律师代理申诉机制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引关注
为了在受理申诉案件后更好地引导申诉人理性表达诉求,近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探索根据《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扬州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律师参与涉检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主动帮助申诉人联系法律援助中心,由中心指派律师免费为申诉人代理申诉。这样,律师介入后,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和心理疏导,检察机关也能够及时听取代理律师意见。
2013年4月27日12时许,原案被告人吴某因邻居家砌鹅棚与之产生矛盾,遂前往推墙阻工,遭到其邻居的亲属即原案被害人刘某的制止,后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刘某发生纠缠,被告人吴某用砖头砸被害人刘某的面部,致被害人刘某颅骨多发骨折、左眼眶顶壁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损伤程度系轻伤。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吴玉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吴某不服法院刑事判决,以该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人证言均是与原案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作的虚假证言、其行为是正当防卫为由,向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进行申诉。
该院受理申诉案件后,为了更好地引导申诉人理性表达诉求,案件承办人员根据规定,主动告知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处理工作。在得知申诉人因经济难没有能力委托代理律师时,承办人员主动帮助申诉人联系了法律援助中心,后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免费为申诉人代理申诉。代理律师介入案件后,多次与申诉人进行沟通交流案件处理情况,进行释法说理,并从心理上进行疏导,最终使申诉人理解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该案代理律师通过认真查阅卷宗,多次与申诉案件承办人员进行沟通交流,承办人员认真听取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并详细记录在案。 在充分考虑律师代理意见的基础上,该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决定审查结案。审查结果作出后,该院承办人员积极与代理律师进行沟通,详细讲解了做出结论的相关法律依据。代理律师对该院的审查结果予以认可,并从专业的角度对该案的事实认定、案件定性、是否存在量刑畸重等问题对申诉人进行了释法说理。通过代理律师客观、中立的耐心释法说理,最终,申诉人表示认可检察机关的审查结论,并对该院引入代理律师作为第三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表示满意和感谢。
引入律师代理申诉机制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因此容易取得申诉人的信任,有利于减轻申诉人对检察机关的抵触、疑虑情绪,有利于引导申诉人理性表达诉求,为申诉案件的成功办理奠定了良好基础。而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成员,能够从专业角度对申诉案件的疑难点进行分析,理性、有效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在司法机关和申诉人之间发挥了纽带作用,有利于减少申诉人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对立和冲突,成为申诉案件成功办理的关键。
总体来看,引入律师代理申诉机制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有利于从外部监督检察机关严格依法规范办案,有利于司法人员切实提升业务水平,严格依法办案,不断提高办案质量,推动申诉案件得到依法解决,有效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宗俊祥 王雅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