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发送商业广告网络公司自食苦果

20.04.2015  09:44

  本报讯(通讯员陆芳芳 黄海涛)一网络公司群发房屋销售短信,开发商到期未支付信息服务费,网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费用8.4万元。无锡市南长区法院日前审结该起网络服务合同案,驳回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收缴服务费8.4万元。

  为了给新开发的楼盘造势,开发商与网络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网络公司在指定的时间、内容、区域为开发商发布信息服务,开发商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普通短信0.04元/条、小区定投0.1元/条。2013年5月到7月期间,短信共被发送165万条,总金额为8.4万元。审理中,网络公司坦陈,并未对手机用户是否同意接收信息进行审查。

  法院认为,双方在对所发送的电子信息的性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收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违反网络信息保护规定、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该合同应属无效,所发送的短信应认定为垃圾短信。

  法官点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编辑: 刘 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