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同意变更强制措施 海安代表委员现场监案件受关注
“刚才认真听取了主持人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新司法解释以及案情的介绍,综合反贪、公诉部门承办人、看守所所长对被告人崔恒正、陆刚在侦查、公诉、羁押期间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羁押表现的陈述,我认为两名被告人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应当建议变更强制措施。”4月19日,海安县人大代表、海安镇仁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仁桥村党支部书记范加来,在海安县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上如是说道。
“我也同意对两名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海安县政协委员、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科科长徐春,以及南通市人民监督员、海安县妇联副主席田旻也投了赞成票。
原来,上述两名被告人分别为原海安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技术传输部主任、海安县广播电视台总工室主任崔恒正,以及原海安县广播电视台市场营销部主任陆刚,二人均因涉嫌受贿罪,分别于2015年3月27日和4月2日被海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经海安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崔恒正、陆刚两人现均羁押于海安县看守所,处于法院一审阶段。
“我们积极探索研究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引入听证制度,让职务犯罪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更加公开、公平、公正。”4月20日,海安县检察院派驻该县看守所检察室主任周亚明介绍。他说,4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贿数额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院立即安排人员为上述两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承办人,并着手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的相关准备事宜。
4月19日下午,海安县人大代表范加来、政协委员徐春,南通市人民监督员田旻,海安县看守所所长肖峰,两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以及该院反贪、公诉部门案件承办人,应邀参加了听证会,会议由周亚明主持。
听证会上,周亚明首先介绍了刑事执行检察的相关职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规定、两名被告人的基本案情;然后,案件承办人及肖峰所长分别介绍了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退赃情况、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及羁押表现等情况;两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结合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发表意见;最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作出了两名被告人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应当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意见。
“两高新的司法解释刚发布,你们就着手召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听证会,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同时,还履行着对在押人员人文关怀、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职能。”会后,人民监督员田旻对听证会的及时性、公开性、公正性及合法性给予了充分肯定。
当日,海安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发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陆刚、崔恒正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