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谋索要《三枪》票房收益1500万获一审法院支持
央广网北京9月15日消息(记者孙莹)著名导演张艺谋诉新画面影业索1500万《三枪拍案惊奇》收益案刚刚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依据现有证据支持了张艺谋的主张。
可以说,张艺谋与新画面影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伟平,由亲密合作转向反目后,开始打的一场重要官司,取得初步胜利。
2015年7月7日开庭纪实
张艺谋起诉书称,2009年6月已与新画面影业、香港安乐影业有限公司签订《协定备忘录》,根据协定,三方将平均分配影片在中国大陆的全部收入。代理律师说:
原代:三方应各自分得1500万元。但新画面影业在取得全部票房收入后至今未向张艺谋支付分成。
被告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被告新画面公司已按约定,全部支付电影《三枪拍案惊奇》的分成款12536400元,不欠原告任何款项。2010年4月20日至2011年4月26日,被告分13次向原告妻子陈某账户汇款共计12536400元。
而原告方则提交合作意向书等证据,证明此前收到的这些款项是张艺谋作为影片《英雄》、《十面埋伏》、《满城尽带黄金甲》、《千里走单骑》、《三枪拍案惊奇》等影片导演,应得的片酬。
原代:原被告共针对七部电影导演的酬金进行了约定,被告应支付的税前酬金合计3940万元,税后酬金合计2763万6990元,该金额已经远超12536400元。
被告方对原告提交的合作意向书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提交证据证明,张艺谋所说的片酬已经支付完毕了。1253万6400元就是票房分成,并强调具体发行收入及费用明细将于第二天向法庭提交。原告方则称根据审计报告确定,如果被告不能提交,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审计。
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无锡滨湖区计生局在张艺谋违法生育案中向新画面公司所做的调查笔录,以证明自己收到款项的性质,原告代理人向法庭宣读了新画面公司法务向计生部门做的说明。
原代2:经向公司了解,新画面公司2005年确实向税务部门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也就是现在提供的三份税款凭证,张艺谋也签收了向你们支付的支出凭证,但由于张艺谋和新画面公司近16年的合作,所以张艺谋与新画面公司及张伟平先生有诸多交接。
计生部门的调查笔录显示,新画面公司当时向计生局出示了包括2005年1月10日、2005年8月26日张艺谋签字的支出凭单,支出凭单载明为《英雄》、《十面埋伏》、《图兰朵》劳务报酬或酬金,这些款项由新画面公司提取现金后汇给张伟平的夫人,再由她汇给张艺谋的夫人。
被告方对此证据证明的内容予以否认。
被代:我方认为12536400元到底应该是《三枪》的分成款,还是《英雄》《十面埋伏》等片子的片酬,怎么认定这两个事实,我们认为应该以客观的历史证据作为认定,而不是以计生委的询问笔录中的律师的陈述作为依据。
原标题:张艺谋索要《三枪》票房收益1500万获一审法院支持
稿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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