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出台《张家港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20.09.2016  20:32

      为了更好的落实临时救助政策,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张家港市对2013年出台的《张家港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近日,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张家港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张政发规定〔2016〕5号),对工作机制、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审批流程等作进一步明确。《实施细则》将于201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订后的《实施细则》,主要有以下几大亮点:一是扩展救助对象范围。临时救助对象由户籍居民扩展到“在居住证所在地稳定居住6个月以上的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口”;二是调整临时救助标准。将救助标准与低保标准挂钩,明确突发事件的一次性救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低保标准,同时市镇两级可根据救助家庭人口、家庭实际情况进行上下浮动,特别针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困境儿童家庭,其救助金额可上浮150%;三是对于情况紧急,急需救助的对象,可特事特办,先行预支救助,更加充分体现政府的救急难作用。

      此外,《实施细则》中,还进一步明确丰富临时救助的含义,完善工作机制,调整受理主体,规范审批权限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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