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官微发布5张图片 未说明图片来源惹上官司
法院调解,企业向图片拥有者支付11000元
於苏云何梦丹
中国江苏网11月20讯 随着微博的兴起和走红,由微博引发的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发。不少人看到一张美图,习惯性地就随手转发或者下载后自己发布,殊不知,这手指尖不经意的举动,就可能为日后的纠纷埋下“祸根”。近日,苏州虎丘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桩侵权案件。
案件回放
企业官微发布带图短文,未载明图片来源引发纠纷
苏州一家服装企业就未曾想到,自己在企业官方微博上发布的5张图片竟为自己引发了一场涉及侵害作品网络传播权的纠纷。2012年5月份,为了能让自己的微博形式多样更加吸引人,该服装公司先后在微博上发表《每日必吃营养食物名单》等5篇与健康有关的带图短文,发布过程中,其微博上并未载明图片来源等相关信息。不久,北京某图片技术公司就找上了门,称该服装企业未经允许就擅自发布图片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其赔偿30000元。
双方辩论
微博是资源共享的平台,发布图片是否侵权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闹上了法院。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双方表达了自己的意见。
北京某图片技术公司认为,这些图片都是他们自己原创,属于法律规定的“作品”,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所以,图片技术公司也享有这些图片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而其余企业未经允许就转载,就是侵犯其权利。
面对图片技术公司的索赔,该服装企业显得很无辜,图片都是从合法的网站上下载的,内容都是一些与养生有关的信息,且微博本就是资源共享的平台,凭什么发布了几张图片就要赔偿?最终,在虎丘法院的调解下,该服装企业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童装企业支付原告某图片技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11000元。
法官提醒
作品如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的特点,就受著作权法保护
如今人们热衷于从微博、微信交流和获取信息,不仅个人喜欢上传图片分享给好友,就连企业也将微博作为宣传自己产品和公司形象的重要窗口,什么情况下构成侵权?这是要注意的问题。
承办法官表示,微博、微信用户作者所创作的摄影、文字作品如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的特点,体现用户的智力成果,就可以认定是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使用或转发微博、微信上作品时应遵循转发规则,看清作者的著作权声明,注明出处或提供相应链接,并在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等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合理使用范围内使用。本案中的企业以商业目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讯员何梦丹本报记者於苏云
编辑: 莫小羽、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