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基金会业务活动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全省性基金会,各设区市民政局:
近期有些地方的基金会,假借公益慈善之名违规开展购房补贴等商业促销活动。为贯彻落实民政部有关通知要求,确保我省基金会规范有序发展,决定自即日起开展基金会业务活动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和范围
(一)自查对象:2016年12月31日前在江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基金会。
(二)自查范围:2016年度业务活动情况;2017年度工作安排。
二、自查内容
各基金会主要针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自查:
(一)有无以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为目的的活动;
(二)有无将捐赠人及其关联方开发销售房产的购房者作为补贴对象;
(三)有无授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基金会名义为其开发销售的房产进行宣传;
(四)有无类似借公益之名开展商业促销的其它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开展自查。根据民政部文件精神,基金会不得开展上述情形的活动,已经开展的应当由基金会采取措施尽快整改,并与捐赠人、受益人等有关方面共同妥善处理。各基金会要严格开展业务活动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的,立即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活动情况和整改措施,迅速开展整改,最迟于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任务。没有问题的,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时一并反馈自查情况。
(二)坚持公益慈善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基金会等慈善组织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各基金会要严格按上述规定,并对照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一步完善基金会内部监督机制和公益项目管理制度,确保基金会规范运作。
(三)同步开展地方基金会自查工作。各设区市民政局要参照省厅做法,组织在本市和所辖县(市、区)登记的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自查或专项检查,于2017年4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省民政厅联系人:严磊,联系方式:83590628
江苏省民政厅
201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