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院:会签《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06.05.2015  22:45

 

  为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流程,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及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联合会签了《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是开发区公检法对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工作试点的有益尝试,主要从轻微刑事犯罪基本原则以及快速办理机制的适用范围、各办案机关采取刑拘直诉快速处理机制案件的办理时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逃避刑事追究等特殊情形案件的办理、因身体原因不宜羁押刑事案件的办理等方面,对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提出了详细的规定和明确的要求。《意见》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各自诉讼环节应当及时启动快速办理机制,并在案卷材料封面上加贴“快速办理”标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启动快速办理机制后,对轻微刑事案件实行专人集中办理、集中起诉、集中开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