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有重大变化

23.01.2018  12:12

近日,靖江市上五圩港务有限公司向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时,得到泰州市靖江环保局的回复:根据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新、扩、改建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再组织验收工作。记者从环保部门获悉,今后,建设项目竣工后配套环保设施(措施)将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范自主组织验收。

按照国务院最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从2017年10月1日起,取消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企业自行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组织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组织现场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后公示。为保障验收质量,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将采取随机抽样和定点检查的方法,监督企业环保“三同时”落实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处以高额罚款并处罚具体责任人,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也将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

泰州市靖江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条例》取消了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行政许可,将环保设施(措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同时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我市相关建设单位如在竣工环保验收业务上存在问题,可致电泰州市靖江环保局总量控制科80236621咨询。